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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张某和朋友到某茶馆喝茶】“喝茶竟然喝出8000块钱损失!”浙江杭州 , 女子张某和朋友到某茶馆喝茶 。 完事之后正打算出去结账 , 这时包厢门却突然倒下 , 重重砸在了张某的脑袋上 。
张某瞬间被砸懵了 , 额头上砸出个大包 。 张某前往医院医治 , 花费医药费4000多元 。 因为需要在家养伤 , 张某误工了10天 , 误工费损失也差不多4000元 。
随后 , 张某要求茶馆赔偿自己医药费损失和误工费损失8000元 。 但是 , 茶馆不同意赔偿张某这么多钱 。
茶馆主张 , 包厢门之所以会倒下来 , 是因为张某的朋友出来时撞到了包厢门 。 所以 , 只同意赔偿医药费800元 , 误工费1000元 。
本来和朋友去茶馆喝茶 , 聚一聚 , 聊一聊 , 是很快乐的一件事情 。 却不曾想自己的脑瓜子却被砸出一个大包 , 换了谁能不郁闷呢?所以 , 张某的心情可以理解 。
现在 , 张某向茶馆索要8000元的赔偿 , 在不少网友看来 , 张某只是额头被砸了一下 , 这个索赔金额有点偏高 。
那么 , 张某的索赔主张在法律上能否成立?带着这个问题 ,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
1、茶馆未尽到对张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 对张某构成侵权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本案中 , 茶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 对来茶馆消费的张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但茶馆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因为 , 茶馆主张包厢门之所以倒下 , 是因为张某的朋友撞到了包厢门 。 但是 , 茶馆却没有证据证明该等主张 , 故茶馆的主张无法成立 。
基于此 , 张某在茶馆里被包厢门砸伤 , 即可认定茶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对张某构成侵权 ,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2、张某向茶馆主张8000元的损失 , 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计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目前 , 张某向茶馆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和误工费这两项 。 因此 , 从索赔项目上看 , 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
那张某的索赔金额是否成立呢?
张某的索赔金额是否成立 , 关键看张某能否举证证明 , 其主张的医药费损失和误工费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
对于医药费损失 , 张某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诊疗记录和医药费票据 。 对于误工费损失 , 张某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诊疗建议、用人单位的误工证明、张某的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 。 假如张某能提供上述证据 , 证明其主张的医药费和误工费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 则张某的主张可以成立 。 如果不能 , 则其主张无法成立 。
3、在本案中 , 茶馆老板有句话说得非常好:该我们茶馆负责的 , 我们茶馆肯定会负责 。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 , 茶馆老板绝对是一个有担当的老板 。
所以 , 在张某能够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医药费损失和误工费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情况下 , 希望茶馆老板不要忘了自己说过的话 。
当然 , 如果张某无法举证证明 , 其所主张的损失实际发生 , 建议张某也不要揪着茶馆不放 。 放过别人 , 也是放过自己 。
对此 , 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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