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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 男子在路边随地小便时 , 吴先生拿起手机对其进行制止 。 事后男子要求吴先生将拍到的画面删除 。 在确认根本没有拍到任何画面后各自离开 。 两人再次偶遇时 , 男子殴打、辱骂吴先生 , 吴先生将对方推倒致轻伤后 , 被判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
男子金某在路边随地方便时 , 碰巧被路过的吴先生发现 , 为了制止这种不文明行为 , 吴先生随即掏出手机对着金某 。 事后金某表示不满 , 并要求吴先生必须将手机上拍到的画面全部删除 。
吴先生解释称 , 自己本意只是想以此方式来制止金某的不文明行为 , 但实际上并没有拍到任何东西 。 金某确认吴先生手机上确实没有拍到画面后 , 双方各自离开 。 吴先生本以为这事就算过去了 , 可不曾想 , 事后两人在大街上再次偶遇时 , 金某还对上次一事耿耿于怀 , 随后金某多次挑衅踢打并大声辱骂吴先生 , 吴先生一气上前将金某推倒致其腿部受伤 。 后经鉴定 , 金某身体所受损伤为左胫骨平台骨折 。 金某报警后 , 警方鉴定金某身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 但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 , 决定不予立案 。 事后金某不服 , 以存在过错行为 , 将吴先生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吴先生需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 。
1、有网友不解 , 虽然金某有错在先 , 但吴先生将其推倒致轻伤是不争的事实 , 警方怎么能以没有犯罪事实 , 而不予立案呢?《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具体而言 , 如果仅从客观结果来看 , 吴先生致金某轻伤一级 , 确实是故意伤害罪 。 但刑法明确规定当本人的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 , 是可以采取适当自卫的 。 也就是说 , 由于吴先生当时是正在被金某多次殴打、辱骂 , 因此在其仅仅是将金某推倒、事后没有再次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 , 其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 《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 , 正在遭受不不法侵害时 , 为制止不法侵害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换而言之 , 警方认定吴先生没有犯罪事实 , 是综合其当时的处境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而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 不构成犯罪的 。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 ,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 不予立案 ,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 控告人如果不服 , 可以申请复议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金某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结论不服 , 可以申请复议 , 通过金某最终还是告上法庭来看 , 其一方大概率是应该申请过复议 , 但被驳回的 。 2、那么吴先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首先 , 《民法典》第8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金某在大街上随地小便本身就存在过错行为 , 且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 , 还严重影响本地文明城市的形象 。 其次 , 《民法典》第181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本条规定明确指出 , 只有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才承担责任 , 否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 而从刑法角度来说 , 防卫行为超出了明显必要必要限度致轻伤以上就是属于故意伤害罪 , 既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吴先生没有犯罪事实 , 那就代表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
【广东广州,男子在路边随地小便时,吴先生拿起手机对其进行制止】据此 , 一审法院判定吴先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 故驳回金某的全部诉求 , 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 一审败诉后 , 金某还是不服 , 遂又提出上诉 。 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他 , 遂又以同样的观点驳回了其全部诉求 。 也就是说 , 两场官司打下来 , 金某不仅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 还倒贴了两场官司的案件受理费 。 有网友表示 ,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维护了“法不向不法让步”的体现 , 因此我们要为两审法院的依法判决点赞 , 对此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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