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李大姐买菜板,标价38.8元却被收68.9元,李大姐讨要说法( 二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有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也就是针对此欺诈行为 , 李大姐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索赔 , 不足500元的情况下 , 店家需要赔偿500元 。
【四川成都李大姐买菜板,标价38.8元却被收68.9元,李大姐讨要说法】对于李大姐来说 , 她是出于对该店的信任 , 所以才会经常去该店 , 而店家也应当诚实经营 , 才能挽留顾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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