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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10岁女童的母亲是黄女士 , 去年12月份时 , 黄女士经人介绍聘请了30岁已婚男子李某为其女儿及另外两名男孩补课 , 补课地点是其中一名男孩的家中 。
可不曾想 , 才上了几节课 , 女儿就不愿意再去补课 。 当时女儿没说原因 , 黄女士也没多问 , 所以黄女士就劝说女儿要坚持补课 。
今年5月份时 , 女儿因多次被李某实施过猥亵行为 , 最终将自己的遭遇全部告诉母亲 , 黄女士得知真相后 , 因害怕对方的死不承认 , 于是决定先找到证据再报警 。
随后黄女士在女儿的补习地方偷偷地装了监控 , 监控拍下李某的所作所为后 , 立马报警求助 。 在铁证面前 , 李某不得不承认其犯罪事实 。 随后警方、检方以猥亵儿童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真的是人面兽心!李某身为教育从业人员 , 却利用为孩子补课的时候 , 对孩子作出如此令人不齿的行为 , 真是令人发指 , 必须严惩!
2、有网友不解 , 为什么李某的行为不是强制猥亵罪 , 而是猥亵儿童罪 。
其实这两项都是刑法第237条的罪名 , 两者区别在于是被害人的年龄不一样 。 具体而言 , 对不满14周岁的人强行猥亵行为的 , 构成猥亵儿童罪 。
注意!由于不满14周岁的儿童缺少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 , 因此不论被害人有没有强烈反抗 , 都不影响行为人罪行的认定 , 且应当从重处罚 。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 ,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具有多次或当众情节的 ,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四川成都,一名10岁的女童向母亲哭诉,不愿意去补课的原因是因为被老师多次猥亵】
3、李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可从轻情节
具体而言 , 虽然李某并非自首 , 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法定坦白情节 , 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 , 也是法定可从轻的情节之一 。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 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的 , 均可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 。
综上 , 法院认定李某构成猥亵儿童罪 , 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 , 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
换而言之 , 由于法院已认定李某有“多次”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 , 因此其行为应当在5年以上考虑量刑 , 但结合其悔罪表现等 , 故对其从轻处罚了 。
4、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 ,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等伤害等犯罪的 , 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 , 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 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
也就是说 , 由于李某是教职人员 , 且其实施了性侵的犯罪行为 , 因此其不仅要被刑事处罚 。 即便其刑满释放后 , 其再也不能从事教师工作 。 这也是其违法犯罪的的代价之一 。
最后 , 不得不说 , 黄女士挺聪明的 , 会先固定证据后才报警!但笔者认为 , 对于孩子的异常行为 , 家长应当要足够重视!比如说 , 女儿第一次说不想去补课时 , 黄女士就应当要及时与女儿沟通 , 并了解真实原因 , 避免女儿被再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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