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4日凌晨三点左右 , 四川都江堰 , 31岁女子高某酒后与22岁的男子王某发生纠纷 , 高某纠结多人对被害人一方五人实施殴打伤害 。
将王某及其同行的23岁男子小某、22岁男子陈某、22岁男子恩某某、23岁男子二某某殴打伤害 。 造成王某、小某抢救无效死亡 , 另外三人受伤 。
高某等人行凶后逃逸 , 警方迅速调查 , 已将全部涉案人员抓获 。 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置 。
1、喝酒误事 , 喝点酒就觉得自己老子天下最大 。 但凡少喝点 , 但凡清醒点 , 也就不会闹出人命来 。 试问素未谋面 , 能有多大仇恨等你死我活?
2、高某等人的行为肯定已经涉及犯罪 , 但因为具体情节尚未披露 , 就通报来看:
高某等人首先涉嫌的就是聚众斗殴罪 , 因为她纠集三人以上人员对他人实施殴打伤害 , 这是典型的聚众斗殴 。
如果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 , 则依据《刑法》二百九十二条: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有法定加重情节的 , 则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如果因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则将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
这是《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直接规定:聚众斗殴 , 致人重伤、死亡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之所以如此规定 , 就是因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时 , 行为人事实上也具有追求或者放任致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 结合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 定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 更符合犯罪构成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所以本案高某纠集多人斗殴致人死亡、重伤 , 直接责任人将承担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
4、对于非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 , 如果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与者 , 则仍然构成聚众斗殴罪 。
而如果受害一方五人 , 如果也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 存活者也应追究聚众斗殴的责任 。
当然如果是高某等人施暴在先 , 受害一方出于自保而还手 , 此时应认定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 , 不超过必要限度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
特别是面对高某等人近乎致命的行凶伤害 , 事实上受害人一方已经可采取“无限防卫” , 即对于暴力危及生命的侵害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女子酒后与人纠纷,邀约同伴施暴对方,造成2死3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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