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老人去世后,为办理丧事,家人4050元从超市买了30条利群香烟


江苏南通,老人去世后,为办理丧事,家人4050元从超市买了30条利群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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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老人去世后,为办理丧事,家人4050元从超市买了30条利群香烟


江苏南通 , 老人去世后 , 为办理丧事 , 家人4050元从超市买了30条利群香烟 , 发给了参加丧事的亲朋好友 。 事后亲友反映 , 香烟可能是假的 。

老人“五七”那天 , 因还需要香烟 , 又从超市花了2700元买了20条 , 这次为了确定真假 , 在购买过程中 , 家人做了全程录像 。

香烟买回后 , 经过与之前30条剩下的香烟对比 , 条盒条码是一致的 , 家人随后向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处理 。 在提供送检样品时 , 家人除了提供后买的20条香烟外 , 还提供了3盒从其他商店买的正品香烟 , 以便于更好地区分真假 。 经过鉴定 , 从超市买的20条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卷烟 , 而其他3盒则为真品卷烟 。 随后 , 家人将超市诉至法院 , 主张50条香烟的三倍赔偿共计20250元 。 超市辩称 , 购买香烟的是一位中间人 , 家人不是消费者 , 第一次买的香烟没有鉴定结论可以证明是假烟 , 而作出鉴定结论的20条香烟也不能证明是超市卖的 。 对于超市的说法 , 家人认为虽然是通过中间人购买 , 但中间人是接受自己的委托才买的 , 自己是真实的消费者 。
【江苏南通,老人去世后,为办理丧事,家人4050元从超市买了30条利群香烟】
虽然第一次买的30条已经用完了 , 但剩余的和第二次买的20条对比 , 条盒条码都是一致的 , 说明也是假烟 。 至于鉴定的20条香烟是不是从超市的 , 家人则提供了全程购买视频、送货单等证据 , 如果超市否认 , 应当由超市进行举证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中间人是受家人委托联系超市购买的香烟 , 代表的是家人 , 家人可以委托他人购买香烟 , 中间人的存在 , 并不影响家人与超市之间买卖香烟这一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 2、第一次买的30条香烟 , 没有鉴定结论 , 也已经使用 , 即便条盒条码与鉴定的20条香烟一致 , 但不能证明是假冒 。 3、超市认可家人购买第二次购买过20条香烟 , 家人也提供了送货单、视频等证据 , 在超市不能提供证据否认的情况下 , 认定鉴定的20条香烟为超市销售 。 基于超市销售的20条香烟 , 经过鉴定属于假冒 , 超市属于假充真 , 欺骗消费者 , 构成欺诈 , 法院判决超市向家人支付20条香烟的三倍赔偿8100元 , 而第一次买的30条 , 没有证据证明是假冒 , 这30条则不予支持 。



超市随后提起上诉 , 补充提交了烟草专卖许可证、香烟购买单等证据 , 以证明20条香烟的合法来源 , 属于正品香烟 。

由于是二审补充证据 , 家人认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 , 即便可以证明 , 因为经过鉴定 , 也不能否认是假冒的事实 。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 结合烟草专卖局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 , 认定超市存在非正规渠道购买香烟、违法销售的行为 。 家人购买并送检的20条香烟为超市所卖 , 具有高度可能性 。

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 驳回了超市的上诉请求 。



市场上为什么假冒香烟、假冒白酒等商品这么泛滥 , 令人消费者防不胜防 , 终归是其中的利益太大 , 违法成本太低 。

对于消费者来说 , 买到假冒商品 , 自身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受到了侵害 , 销售者则是以假充真 , 蒙骗消费者 , 属于民事欺诈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专门保护消费者的一部特别法 , 在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同时 , 这也是对销售者和经营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

但有时候消费者维权其实很难 , 真正主张到三倍赔偿的很少 , 大部分通过民事诉讼才可能实现;而诉讼则需要看证据 , 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 , 就可能被驳回 。

这一点不要责怪法律规定 , 很多网友会质疑 , 第一次购买的30条可能也是假的 , 为什么不一起赔偿?

从证据上来说 , 因为使用完了 , 没有鉴定结论 , 在法律事实上 , 难以认定是假冒香烟 。

而对于第二次购买的20条 , 虽然确定了是假冒的 , 但作为消费者还要举证鉴定的20条和超市购买的是不是一致的 , 这也是超市极力抗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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