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家暴,决不能以“和解”待之


如此家暴,决不能以“和解”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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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家暴,决不能以“和解”待之


网传视频显示 , 河南新密一高中女老师在给学生上网课时 , 一男子冲入画面 , 掐住上课教师脖子 , 随后2人离开网课镜头 , 在画面外传出激烈的尖叫声 。 当时就有学生便报了警 。 当地警方表示:“涉事双方重归于好 , 老师无大碍 , 未要求处理(男子) 。 ”




因为教师无大碍 , 因为教师没有要求处理男子 , 就认为双方重归于好 , 警方就不理此事了 。 显然 , 这是对家暴问题的纵容 , 也是对家暴男子的纵容 。 更重要的是 , 此事发生在老师上网课时 , 众多学生都看到了这一幕 , 会给学生心理带来怎样的影响 , 需要当地警方好好想想 。
从警方的角度来看 , 能够息事宁人是最好的结果 。 毕竟 , 人家是夫妻 , 只要被暴一方不要求处理 , 或许就能认为是和解 。 也似乎只有和解 , 才是最好的结果 , 才能维持双方的婚姻 , 才能让他们的孩子有一个“幸福”的家 。 殊不知 , 这样的处理方式 , 会让家暴者更加有恃无恐、更加变本加厉、更加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


【如此家暴,决不能以“和解”待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而从这名男子的行为来看 , 能够在妻子上网课、且双方没有发生明显冲突的情况下 , 就立即实施家暴 , 应当不是首次或难得所为 , 而是把家暴当作对待妻子、处理问题的习惯性手段 。 而这名被家暴老师的学生也说 , 老师已经被多次家暴了 。 那么 , 作为妻子 , 为什么不反抗呢?作为老师 , 难道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让自己获得尊严吗?
这也意味着 , 当地警方不应当看到双方“和解”就对此事轻轻放过 , 也不能因为妻子没有要求处理而认为双方“和解”了 , 更不能因为构成严重伤害就认为可以对家暴者不予处理 。 家暴行为本身就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 , 被家暴者也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 被家暴老师之所以没有要求警方处理 , 可能就是因为被家暴“怕”了 , 不敢违抗了 , 即便报警也不会有好的结果 。 而家暴者之所以敢在老师上网课时家暴 , 也是已经把妻子打“怕”了 , “怕”到不敢报警了 。 可不 , 学生报警 , 警察来了 , 不也是如此吗?所以 , 对这起事件 , 警方不应当如此处理 , 而应当更加深入地调查和了解 , 依照相关法律 , 对家暴者实施严厉处罚 。

我们说 , 法律需要保护弱者 , 更需要制裁违法者 , 只有这样 , 才能真正维护社会正义、体现社会正义 。 虽然被家暴老师没有被打伤、打残 , 看起来后果不是十分严重 , 但是 , 任其下去 , 谁能保证不会出现严重后果 。 一旦男子喝醉了酒什么的 , 说不定就会发生严重后果 。 到时候 , 警方又当如何处理呢?又如何向被家暴者交代呢?
近年来 , 有关家暴方面的消息并不少 , 有的因为无法忍受家暴 , 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 都以证据不足而不予受理 。 有的在发生家暴后 , 向有关方面要求离婚 , 又以冷静期为借口 , 不予办理离婚手续 , 感觉是 , 只要不发生严重后果 , 不让被暴者受尽折磨、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 有关方面就不会过问 , 更不会同意双方离婚 。 如此 , 会增加多少不幸家庭、不幸妻子、不幸孩子 , 又会增加多少不幸案件 。 所以 , 对这次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 当地警方应当采取措施 , 对施暴者绳之以法 , 用法律来规范施暴者行为 , 让施暴者知道家暴是违法的 , 而不是让其个人提高觉悟 。 寄希望于他们自己提高觉悟 , 不再家暴 , 那就真的是太天真、太无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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