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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儿子先动手的!” , 江西上饶 , 某学校 , 2名男同学发生口角后 , 打起来了 , 双方都受伤了 。 学校老师通知了双方家长 , 并建议吴女士带儿子道歉 。 万万没想到 , 吴女士和儿子登门道歉时 , 却遭到对方男孩妈妈的殴打和辱骂 。 吴女士受皮外伤 , 她儿子的头部、腹部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 吴女士报警 。 目前 , 吴女士的儿子孩子住院观察 , 偶尔还会头晕肚子痛 。
近日 , 警方通报称 , 已对对方男孩的妈妈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但吴女士并不满意 , 不接受这样的处罚 。
她认为 , “听同学说 , 当天打架不是自己儿子先动手的” , 而且对方至今没有向他们道歉 。 她直言儿子经常问她 , “妈妈 , 她为什么打我啊?我以后还能不能去学校上学了 。 ”她担心孩子除了身体上的创伤 , 还会出现心理状况 。
家长比学生还冲动啊!鲁医生在儿子被打后 , 带着儿子上门兴师问罪 , 把对方孩子打了 , 把老人推倒导致轻伤 , 被刑拘了 。 吴女士好心去道歉 , 却被对方妈妈给打了 , 自己的儿子也被打了 。 这下可好 , 一个被刑拘 , 一个被行拘 。 难道大人还没有孩子们的心智成熟吗?
在学校里 , 孩子之间发生矛盾 , 很正常 。 只要学校和家长处理好 , 很快就过去了 。 但偏偏有些家长太护犊子 , 把事情往大处搞 , 非要争个所谓的面子回来 。 真想不明白 , 到底是为了孩子好 , 还是害孩子呢?那么 , 警方对打人的妈妈的处罚是否合理呢?对方男孩的妈妈不仅打了吴女士 , 还把她儿子也打了 。 这是明显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 殴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5-10日拘留 , 并处200-500元罚款;殴打、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的;处10-15日拘留 , 并处500-1000元罚款 。 具体到本案 , 女子殴打2人 , 其中还殴打一名不满14周岁的人 , 应当从重处罚 。
可以处15日拘留的顶格处罚 , 并处1000元罚款 。 警方最终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 吴女士对此不接受 , 认为处罚过轻的话 , 可以申请复议 。 但这种情况 , 属于警方的自由裁量范围 , 即便复议变更处罚的可能性也不大 。 至于吴女士提到的对方一直未道歉的问题 , 她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和孩子的医药费等损失的同时 , 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 最后 , 学校是否有责任呢?
【江西上饶,某学校,2名男同学发生口角后,打起来了,双方都受伤了】当然有 。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具体到本案 , 2名男生在学校发生斗殴 , 学校未能及时制止 , 显然未尽到管理职责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后 , 惯子如杀子 。 父母对于孩子的错误要勇于担当 , 而不是事事护短 , 更不能用暴力的方式解决 , 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加糟糕 , 也给孩子做了一个非常错误的示范 。 对此 , 您认为该如何处罚打人的女子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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