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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 然而 , 家庭暴力的存在 , 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 破坏家庭和谐 , 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 ,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 公权力应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 , 并创设了家庭暴力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重要法律制度 。 该法律实施六年来 ,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 第二十条规定 , 证据对证明有家庭暴力事实或现实危险具有重要作用 。
一、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 ,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 , 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 , 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 , 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 , 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情况的严格控制 , 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
二、遭到家暴应收集哪些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 , 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上述机构投诉 , 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 , 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
(3)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 , 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 。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 , 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5)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 , 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 , 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
(6)证人证言 , 包括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共同生活亲属包括未成年子女、邻居、同事等作证 。
(7)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如实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
(8)电子证据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 , 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 , 具备条件的 , 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
三、遭遇家暴该怎么办呢?
(1)拨打110报警求助 。 报警求助的 , 要保留报警回执 , 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 此外 , 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 。
(2)及时就医、鉴定伤情 。 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 , 到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保留鉴定意见书等资料 。
(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4)申请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 。 遭受家暴后 , 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 , 可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 , 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 准备起诉离婚的 , 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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