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疫情为由拒绝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物流公司被判赔偿20多万


以疫情为由拒绝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物流公司被判赔偿2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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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疫情为由拒绝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物流公司被判赔偿20多万


疫情能否成为不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借口呢?这个还真不一定 , 因为疫情并不是同一时间全面爆发的 , 交通运输行业并没有完全停止 。 诚实守信既是一般市场交易原则 , 也是基本法律原则 。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 , 应当预见到未来一定时间内的市场变化 , 不能因为某个国家、地区有疫情就拒绝履行合同 。 在国际贸易合同情况下更是如此 , 如果一方以疫情为借口不履行合同 , 给守约方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以疫情为由拒绝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物流公司被判赔偿20多万】上海一家电梯公司与国际物流公司在2020年3月签订合作协议 , 约定一年内使用该国际物流公司向海外发送货物 , 支付10万元定金并约定了服务价格 , 在合同期内物流公司不得拒绝 。 然而 , 此后在电梯公司发出货物运输请求后 , 物流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拒绝 。 电梯公司不得已花费高价委托第三方运输货物 。 事后 , 电梯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多付第三方的运费20万多元 , 物流公司反诉电梯公司违约 , 法院最终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电梯公司20多万元 。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物流公司疫情影响国际运输的辩解理由呢?
2020年3月2日 , GD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与LNS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协议书》 , 约定由LNS公司向GD公司提供中国上海至意大利热那亚的海上货物运输服务 , 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 。
……协议第五部分(货运服务)的第3条约定 , 在合同有效期内 , GD公司下发运输通知 , LNS公司不得寻找任何理由拒绝运输 , 并在收到GD公司通知后2周内订到舱位 , 如LNS公司未按时完成或者拒绝运输 , GD公司将扣留该次运费的5%作为寻找新供应商的补偿 。 如在协议期限内发生5次拒单 , 则GD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 LNS公司将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GD公司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 。
根据附录A中约定 , 每个40GP/HQ集装箱的运输费单价为1650美元 , 每个20GP/HQ集装箱的运输费单价为800美元 。 ……协议第十四部分(不可抗力)约定 , 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的结果 ,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方必须将不可抗力的表现形式、以及为克服不可抗力做出的最大努力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 并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 合同签订后LNS公司向GD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
2020年12月7日 , GD公司向LNS公司发出货物运输需求 , 涉及9个40GP/HQ集装箱、2个20GP/HQ集装箱 , 按照双方约定运费应为16450美元 。 LNS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 , 拒绝承运或者提供其他替代运输方式 。 GD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承运人运输涉案货物 , 实际支付运费70500美元 。 LNS公司违反双方协议约定 , 拒绝承运涉案货物 , 应按照约定赔偿GD公司另行委托运输的运费差额人民币208388.69元(32430美元按照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4258为标准计算) 。
LNS公司反诉称:LNS公司向GD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 而涉案合同已经到期 , GD公司应予返还 。 要求GD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 , 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
法院认为 , 双方协议第五部分(货运服务)的第3条约定 , 在合同有效期内 , GD公司下发运输通知 , LNS公司不得寻找任何理由拒绝运输 , 并在收到GD通知后2周内订到舱位 。 2020年12月7日 , GD公司向LNS公司发送涉案货物出运委托书 , LNS公司明确表示没有舱位提供给GD公司 , 并表示在不接受延期的情况下无法向GD公司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 。 LNS公司未能依照协议约定提供运输服务 , 显然构成违约 。
双方协议签署时间是2020年3月 , 此时正处于特殊时期 , 国际航运市场出现价格波动 。 事实上国际航运市场的价格波动是常态现象 , 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 作为相关从业人员对此应当了解 。 因此 , 运价的提升并不构成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GD公司提出委托运输请求的时候 , 国际航运市场确实存在运力紧张的情况 , 但相关航线并未中断 , LNS公司的合同义务仍具有履行的基础 , 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 。 因此 , LNS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 缺乏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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