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男子持刀将母女俩杀害】

11月27日 , 江苏南通 , 网传一男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 , 而将一对母女杀害 。 现场视频显示 , 事发地方疑似发生在一个高层小区 , 现场有警车和120救护车停在现场 , 公安机关在现场拉起了警戒线 。
据自称是该小区业主的网友表示 , 作案的是一名中年男子 , 与死者母女俩是邻居关系 , 男子住一楼 , 母女俩住十七楼 。 男子系因对方高空抛物劝说无果后而持刀行凶的 。
据红星新闻报道称 , 虽然该小区2020年时确实发生过高空抛物的邻里纠纷 , 且抛下的杂物包括粪便和上厕所使用过的卫生纸等 。
但据当地社区工作人员回应称 , 2020年发生的高空抛物的邻里纠纷的是13单元楼 , 而本案是发生23单元楼 , 且作案男子的户籍不在该社区 。
也就是说 , 两者之间大概率不存在联系 , 即凶手的作案动机未必是网传的那样 。 目前 , 当地公安机关回应称 , 介入调查后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1、不管出于任何原因 , 持刀行凶都会被严惩!这一点毫无疑义 , 所以说大家不必去纠结男子行凶的目的 , 因为即便被害人存在过错 , 也只能从轻处罚 , 不可能对行为人免予处罚 。
2、那么男子的行为 , 该怎么定性呢?
如果男子当时真的是持刀作案 , 且持刀捅刺了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或持续捅刺被害人身体 , 并造成了母女俩身亡 , 那么男子的行为大概率会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 因为行为人明知道其行为会造什么后果 , 可其却仍然选择为之的 。
总而言之 ,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持追求与放任态度的 。 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 只影响量刑 , 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
刑法第232条和第234条分别规定 , 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 , 均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
也就是说 , 不论是故意杀人罪 , 还是故意伤害罪 , 只要致一人死亡 , 都一样处10年以上 , 且最高都是死刑 。 只是说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恶意更大些 , 其起步基准量刑 , 会更重些而已 。
3、虽然《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确实指出 , 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致人死亡刑事案件 , 应当从轻处罚 。
但刑法48条同时还规定 , 当行为人罪行不足以从轻时 , 就应当绝不姑息 , 坚决适用死刑 。
所谓“罪行不足以从轻” , 是指罪行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并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具体而言 , 即便行为人的行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 但只要行为人的罪行已经达到上述所指“罪行不足以从轻”时 , 那么法院就可以选择不予从轻 。
具体到本案中 , 男子持刀到被害人家中持刀行凶 , 并造成被害人母女俩同时死亡的严重后果 , 这是否“罪行不足以从轻”呢?相信主审法院一定会自有公断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这种情形是很难获得从轻的机会 。
最后 , 希望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遇事切勿冲动 , 就算不为自己想 , 也要为自己的亲人、下一代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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