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厦门,一男子自杀身亡前写有三张遗书:我的遗产全部留给我妹妹。】福建厦门 , 一男子自杀身亡前写有三张遗书 , 遗书内容写有“我的遗产全部留给我妹妹” 。 妹妹将男子卡上的160万元全部转到自己名下后 , 又转给其母亲 。 妻子索要未果后 , 告上法庭 , 要求按法律规定情形继承这笔遗产 。
事情是这样 , 王先生因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 。 可其在自杀前 , 却一口气写了三张“我的遗产全部留给妹妹”的字条 。 事后王先生的妹妹王女士将王先生银行卡上的160万元全部转到自己名下 。
不久后 , 王女士又将这笔钱转给自己的母亲 。 王先生的妻子夏女士得知真相后 , 认为自己与儿子也是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 应当分得这笔钱 。 可王先生的母亲却不同意 。
夏女士多次索要未果后 , 决定告上法庭 , 为自己和儿子讨一个公道 。
1、有网友猜测 , 王先生不愿意给妻子一分钱 , 肯定是有原因的 , 其中的原因 , 夏女士应当清楚 。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 , 那儿子呢?不能一分钱也不留给自己儿子吧?
还有网友认为 , 既然这是王先生的遗愿 , 那无论如何都要尊重其意愿 , 按其遗愿按行 。
2、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 , 该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首先 ,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也就是说 , 由于夏女士是王先生的合法夫妻 , 因此王先生账上的钱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理论上夏女士应当占一半 , 因此王先生只能处分其中50%的财产 。
换句话说 , 王先生银行卡上的160万 , 有80万是夏女士的 , 王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50% 。
其次 ,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并注明年、月、日 。
具体而言 , 王先生有权处分其中80万 , 但其所写的遗嘱必须要注明年月日 , 且必要有本人的签名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王先生所书写的字条中 , 既没有签名 , 也没有落款日期 , 因此不能认定为遗嘱 , 故其遗书中注明“我的遗产全部留给我妹妹” , 不受法律保护 。
最后 , 《民法典》第1127条 , 自然人死亡后 , 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 , 如没有立遗嘱的 , 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
也就是说 , 由于王先生的遗书不具法律效力 , 不属于遗嘱 , 因此其银行上属于其一方的80万 , 应当认定为遗产 , 并由第一继承人来平均继承 。
注意!上述所指的情形不仅仅是包括王先生银行卡上的钱 , 同时还包括其名下的车辆等财产 。
综上 , 法院经审理后 , 认定银行上的160万中有80万是夏女士的 , 另外80万由王先生父母、夏女士母子四人平分 , 王先生名下的车辆归夏女士所有 。
即王先生的母亲要把非法占有的80万先还给夏女士 , 同时还要将另外80万当中属于夏女士母子的那部分还回来 。 其中王先生的儿子分得23万元 。
那么大家认为 , 王先生为什么一分钱都不愿意留给夏女士母子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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