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份快递,他付出了212592元的代价( 二 )


【收到一份快递,他付出了212592元的代价】
法院查明
朱**于2018年2月22日入职小船出海公司 , 于2020年8月19日离职 。 朱**与小船出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 , 小船出海公司向朱**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共计42518.7元 。
小船出海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邮件截图 。
2020年8月20日 , 小船出海公司向朱**发送电子邮件 , 内容载明“朱**老师......您离职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您的竞业限制期限为12个月 , 同时公司会自您离职之日起 , 依据竞业限制条款 , 开始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证据2、工资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明细、支付凭证 。
内容显示朱**离职前12个月工资构成情况及小船出海公司自2020年8月起支付朱**的补偿金数额 。 朱**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
证据3、快递包裹
该证据显示邮单号为1xxx快递 , 收件人为朱** , 收件地址 , 且朱**本人签收 。
证据4、录音 。
2021年7月16日的录音内容为:“对话人:先生您好 , 请问是朱**先生吗?朱**:是 , 你好 , 你说......对话人:有位女生想送给您一束花 , 然后地址写得看不清是什么东街八号 , 想跟您确认下地址......朱**:其实你直接找网易有道就能找到 , 网易......朱**:白龙江东街八号 , 新城科技园 , 科技创新综合体A3栋17层......”2021年7月28日的录音内容为:“对话人:您好 , 是朱老师吗?朱**:你好 。 对话人:我是专注教育的猎头某某 , 您现在方便接电话吗......对话人:您现在还在教育领域吧?对吧?朱**:在 , 在在在 。 我在另外一家 , 正在负责一个完整的项目 , 但是也受政策一些波及 。 但还好 , 就是为了转型做的新项目 。 对话人:明白了 。 还是在K12这个领域是吧?朱**:对对对......朱**:我月薪目前有40K......”
朱**认可该证据系其发言 , 但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 主张该证据系钓鱼取证 , 且在有人宣称是猎头 , 在能提供较好的工作情况下 , 其为了获得更好的待遇自然会向着争取更好的待遇作出的回答 , 两个录音都是在错误的背景下产生 , 无法反映案件的真实的情况 , 内容上不具有真实性 。
……
朱**主张其于2021年3月4日入职网易有道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 工作岗位为区域中台策略负责人职务 , 具体工作职责为组织日常运营工作 , 跟踪运营效果收集反馈意见 , 提升运营效率 , 协调部门之间的对接 , 制作宣传广告和物料及海报 , 安排组织培训 。 朱**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了《劳动合同》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 。 小船出海公司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朱**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朱**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
根据法律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其一 , 朱**与小船出海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充协议》 , 其中约定商业秘密包含课件、讲义、课程计划等 , 朱**自述其在小船出海公司任职辅导教师 , 故其岗位可接触到上述约定的保密信息 , 朱**应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 现双方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 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 约定合法有效 , 双方应自觉全面履行 。 故对朱**主张其非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的意见 , 本院不予采纳 。
其二 , 朱**主张其离职后入职网易有道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教育咨询服务 , 该公司股东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系“有道精品课”商标申请人 , 而“有道精品课”则包含了K12相关业务 , 符合小船出海公司所持具有竞争关系的主张 , 再结合录音证据 , 朱**亦自认其从事K12相关业务 。
综上 , 本院对小船出海公司所持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主张予以采信 。
裁判结果
朱**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2518.7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7007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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