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份快递,他付出了212592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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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所谓竞业协议 , 又称 “竞业禁止协议” , 指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 禁止员工在离职后前往竞品公司就职的一项制度 。
说简单点就是 , 你离职了就不能去同行业的竞对公司 。 当然 , 启动竞业 , 原公司会给你补偿金 , 这个补偿金是多少呢?法律规定补偿金为不低于月平均薪资的30% 。 也就是你原来工资的30% 。
但如果你拿了这个钱 , 还要跳槽到对家去 , 那你的麻烦就来了 。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

今日 , 互联网坊间八卦从企查查获悉 , 朱某某与作业帮关联公司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判决结果于日前公开 。
据公开信息显示 。
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作业帮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70074.8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2518.7元 。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18年2月22日入职小船出海公司 , 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 , 入职岗位为辅导老师 , 属于市场及销售类工作 。 我入职的辅导老师岗位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劳动合同》系小船出海公司提供的固定劳动合同模板 , 不允许进行任何修改 。 所有入职员工签署的内容都一致 , 只是从事的工作不同 , 所有入职员工都有竞业限制条款 , 甚至与保洁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都有竞业限制条款 。 小船出海公司为了达到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让所有员工都签署竞业限制条款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 小船出海公司的竞业限制条款范围过大 , 超出了合理范围 , 有失公平 。

首先 , 小船出海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包含教育培训 ,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 。 根据经营范围 , 小船出海公司仅能从事教育咨询业务 , 且不能包含中介服务 。 小船出海公司在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况下 , 还通过《劳动合同》将超越的经营范围归到竞业限制范围下 , 明显不合理 。
其次 , 通过《劳动合同》第35条定义和第38条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看出 , 小船出海公司的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地域范围、关联范围过大 , 有失公平 。 《劳动合同》第35条第4款“竞争对手”条款可以看出 , 被告列举的竞争对手并未包括“网易集团”或网易系的有关公司 。 我在离职时及离职后 , 小船出海公司从未告知我“网易集团”或网易系的有关公司是其竞争对手 。 我离职后并未入职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小船出海公司采取了钓鱼取证的行为 , 其提供的录音不具有可信性 。 我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 , 不存在透露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行为 。

小船出海公司辩称:
朱**于2018年2月22日入职我公司 , 任见习校长 , 全面负责教师团队建设培养 , 产品研发 。 朱**曾管理南京分校 , 维护南京分校日常运营 。 其在工作中接触小船出海公司的核心业务 , 且对核心业务进行管理 , 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 同时负有保密义务 , 符合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
《劳动合同》第35条明确约定了“竞争业务”是指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近似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 包括:
K12在线教育、K12线下教育、教育咨询、教育培训、辅导等相关领域的经营组织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 。
朱**于2020年8月19日从小船出海公司离职 , 随即小船出海公司以邮件方式告知朱**需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并依约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 但是 , 经调查得知 , 朱**并未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 其离职后即入职与小船出海公司相同业务的“网易有道” , 仍从事K12教育领域工作 , 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
《劳动合同》第41条明确约定了违约条款 , 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能够清楚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 , 其在签署时未对违约金数额及标准提出异议 。 且朱**离职前12个月税后总收入为278030.74元 , 远高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 朱**离职后随即入职小船出海的竞争公司 , 其违约情节恶劣 , 毫无诚信 。 朱**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的核心业务 , 其入职竞争公司给小船出海公司造成的损失是长期持续扩大的、不可估量的 。 违约金本身就是对违约行为的惩戒 , 不存在过高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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