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一女子到银行存钱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存入了1万元


江苏常熟,一女子到银行存钱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存入了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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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一女子到银行存钱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存入了1万元


江苏常熟 , 一女子到银行存钱时 , 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 , 多存入了1万元 。 事后银行要求女子归还时 , 被女子果断拒绝 。 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 , 以不当得利为由 , 将女子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女子归还 。

今年6月29日 , 市民周女士拿着现金、银行卡及个人身份证办理存款业务时 , 将一沓现金递给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 , 工作人员拿到这一沓现金后 , 因操作失误 , 误将周女士的15570元 , 当成25570元为周女士的银行卡入账 。

当天下午银行下班清点账目发现不对后 , 立即电话联系周女士 , 并要求其归还不当得利10000元 。 可周女士并不认可银行一方的说法 , 并坚持认为自己当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的就是25570元 , 且这是点钞机多次点出来的结果 。



银行多次索要无果后 , 遂将周女士告上法庭 。 本案是属于银行发起的维权之诉 ,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银行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 , 否则即便它是银行 , 其主张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 , 银行提交了监控视频等证据 , 拟证明银行与周女士的储蓄合同关系是15570元 , 因此周女士账上有10000元是属于不当得利 , 故应当予以归还 。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本条规定说得很清楚 , 当事人没有依据获得的利益 , 属于不当得利 , 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 。 这一点 , 无可争议 。 即便是银行具有不当得利的行为 , 也一样有返还的义务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第90条明确规定 , 当事人要反驳对方的观点 , 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否则将承担一切不能举证的后果 。



也就是说 , 当银行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周女士确实是多得了10000元的情况下 , 周女士如果认为自己没有多得 , 那么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 , 否则法院就会因周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 , 而判定银行胜诉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现有视频证据能够证明周女士当时只是给工作人员递过去15570元 , 因此法院判定周女士不当得利事实成立 , 故周女士必须返还10000元给银行 。

目前 , 周女士已履行该判决 。 也就是说 , 周女士现在已经将10000元还给银行了 。


【江苏常熟,一女子到银行存钱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存入了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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