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夏女士的丈夫突然自杀身亡,留下年幼的儿子与夏女士相依为命


福建厦门,夏女士的丈夫突然自杀身亡,留下年幼的儿子与夏女士相依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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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夏女士的丈夫突然自杀身亡,留下年幼的儿子与夏女士相依为命】福建厦门 , 夏女士的丈夫突然自杀身亡 , 留下年幼的儿子与夏女士相依为命 。 可还没等夏女士从悲痛中缓过来 , 她又陷入了一场遗产争夺 。 也不知道丈夫的妹妹和父母是从哪里弄来了一份丈夫的遗嘱 , 然后称要霸占所有遗产 。

夏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还很年轻 , 却被诊断出得了不治之症 , 为了不拖累家人 , 他经过深思熟虑后 , 选择了自杀 。 在自杀前 , 王先生写了3封信件交给了妹妹 。



这3封信中的内容的大致意思是:王先生觉得自己很累 , 很难受 , 所以准备先走了 , 全部的遗产留给妹妹王某妮 。 王先生的妹妹王某妮看到字条后也是悲痛万分 , 但她还是按照王先生的指示 , 将卡内的全部余额160多万元 , 转给了自己的母亲 。 夏女士发现后 , 就向王某妮及公婆要钱 , 却遭到了拒绝 。 王某妮称 , 这全部的钱都是王先生留给她的 , 有遗嘱为证 。 可夏女士却表示 , 这钱有自己的一部分 , 不能全给王某妮 。
夏女士见王某妮和公婆就是不给钱 , 于是将他们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将属于母子俩的遗产还给他们 。 最终 , 法院查明 , 王先生和夏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共有190万余元 , 在扣除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 , 其余部分作为遗产由夏女士及儿子 , 还有王先生的父和母进行平分 。


1、这起案件也挺蹊跷的 , 难道在得知王先生得了不治之症后 , 夏女士就拒绝照顾他了?要不然王先生为什么会写信把所有财产给妹妹王某妮呢?而且连自己的儿子也不考虑了 。

2、不过 , 即便王先生选择了绝情 , 他的目的也是达不到的 。

首先 , 既然这是一起遗嘱纠纷 , 那么就要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值得注意的是 , 遗嘱的形式有6种 , 包含了:公证遗嘱 , 口头遗嘱 , 录音遗嘱 , 打印遗嘱 , 代书遗嘱 , 自书遗嘱 。

其中 , 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都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 而公证遗嘱是有公证书的 。

本案中 , 王某妮表示哥哥王先生就给了她3封信 , 没有提供其他人证、物证信息 。

也就是说 , 王先生所采用的 , 应该是自书遗嘱 。

既然如此 , 自书遗嘱必须要有王先生的签名且标注年月日 , 但王某妮提交的所谓的遗嘱 , 就只有“把遗嘱给我妹”这几个字 , 根本没有签名和年月日 。

因此 , 王某妮所持的这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其次 , 就算王先生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 但王先生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 , 全部作为自己的遗产进行分配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 投资、经营收益等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

在司法实践中 , 夫妻任何一方都能使用全部财产 , 但在分割财产时 , 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

也就是说 , 在分配王先生的遗产时 , 应当将夏女士的那一半先拿走 , 剩下的部分再按照遗产继承的规定来分配 。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

因此 , 王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夏女士 , 夏女士的儿子、王先生的父和母各自分得25% 。 这样夏女士就有75%的财产 , 而王先生的妹妹王某妮是一分钱都分不到的 。

最终 , 法院判决车辆归夏女士所有 , 另外 , 王先生的父母和王某妮应向夏女士支付100余万元 , 夏女士的儿子分得23万余元 。

3、最后 , 就因为这点钱 , 搞得公婆和儿媳对簿公堂 , 我们认为这是不明智的 。

本来作为儿媳的夏女士是没有法定赡养公婆的义务的 , 而且王先生的父母也不享有探视孙子的权力 。

如果大家和和气气 , 说不定还能一起过日子 , 而王先生的父母还有儿媳养老 , 孙子相伴在旁 , 岂不美哉?

可现在闹得如此不可开交 , 那以后也就是桥归桥路归路 , 各自安好吧!

大家认为 , 王先生的遗嘱是他自己写的 , 还是伪造的呢?欢迎留言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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