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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吓人了!”浙江绍兴 , 一名家长为自己的孩子在某游泳馆 , 报告参加了学习游泳的课程 。 可不曾想 , 游泳教练居然在泳池中间 , 随手就将孩子往岸边上扔 , 差一点点就撞到岸边的台阶上 。 教练此举正好被监控视频拍下 , 家长得知此事后 , 非常生气 。
孩子的家长说 , 如果教练当时的力量稍微大一点点 , 孩子就直接撞到台阶上了 , 这不等于“谋杀”吗?因此 , 家长认为 , 即便教练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也应该是“谋杀”未遂 。
可家长去找游泳馆的培训机构讨要说法时 , 他们却派了一个销售过来解释称 , 已经和教练说过以后不要这样了 , 随后又送了一个小礼物给孩子 , 准备以这样的方式 , 来解决此事 。
对此 , 家长表示可能是自己人微言轻 , 游泳馆的培训机构根本不把自己、不把教练这样的行为 , 当一回事 。 但家长表示自己一定要讨一个说法 。
目前 , 家长称游泳馆的培训机构的老板 , 已经联系其见面商谈解决此事 。
1、从现场视频来看 , 孩子确实是差一点点就重重地撞到岸边的台阶上 , 相信无论哪个家长都绝对不能接受教练的这种行为 , 即便是孩子学习游泳的天份比其他人差 , 也绝对不行!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2、那么教练的行为 , 真的如家长说的是“谋杀”么?从情理上讲 , 能够理解家长的心情 , 谁看到自己的孩子被人这样对待 , 都是无法接受 。 从法律上讲 , 所谓谋杀 , 实际上就是刑法所述的故意杀人罪 。 但刑法是讲究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的 , 即只要教练没有谋杀的主观故意 , 就不构成此罪 。 甚至连故意伤害罪都算不上 , 因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 , 需要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才构成此罪 。 注意!如果警方能够认定教练的行为 , 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 那就另当别论了!
【浙江绍兴,一名家长为自己的孩子在某游泳馆,报告参加了学习游泳的课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如伤害的是未成年人、孕妇或老年人的 , 处10-15日拘留 , 并处500-1000元罚款 。
也就是说 , 即便没有造成轻伤的后果 , 只要实施过他人身体的行为 , 就可以认定是违法行为 , 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 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
3、那么游泳馆的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 员工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 。 但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有责任过失的员工追偿 。
具体而言 , 教练是游泳馆的员工 , 其在教孩子游泳的过程中 , 就是属于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 , 因此教练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害 , 应当由游泳馆先行承担责任 。
至于其一方承担责任后 , 要不要再去找存在重大过错行为的教练追偿 , 那就是他们之间要考虑的问题 , 与孩子家长无关 。
最后 , 有网友表示 , 对于这么暴躁对待孩子的游泳教练 , 绝对不能再留在教孩子的队伍当中 , 因为谁也无法保证他心情不好时 , 会不会又扔一个!对此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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