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 , 夫妻存续期间常常有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 私自发生债务 , 用于个人挥霍 , 被债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追讨 , 此情形下该如何划分债务偿还责任呢?
【夫妻一方个人对外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该条款规定 ,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 , 夫妻共同在债权凭证上签字 , 即“共签共债”或夫妻一方对外举债 , 另一方事后追认的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如果夫妻一方认为是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 , 可提供以下证据作为抗辩理由:1.共同债务没有共同签名也没有追认;2.超出家庭生活所需债务 , 不属于共同债务 , 即使用于共同生活 , 其超出部分 , 不应当由一方连带承担;3.并未用于共同经营的证据;4.各自独立生活的证据:除了财产分割协议外 , 还可以提供虽为婚姻存续期间 , 但实为各自分居各自经济独立的证据 。 更多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问题大家可继续留言 , 涉及隐私可关注后私信 。 #法律咨询 #婚姻 #家事 #律师 #离婚 #夫妻 #诉讼 #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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