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老人去菜市场买菜不慎滑倒,向菜市场索赔12万元


广东江门,老人去菜市场买菜不慎滑倒,向菜市场索赔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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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老人去菜市场买菜不慎滑倒,向菜市场索赔12万元


广东江门 , 一老人去菜市场买菜 , 在某蔬菜摊位前不慎滑倒 , 幸好送医及时 , 老人保住了性命 , 但是留下了2处分别为十级和九级的伤残 。 然而 , 老人家属却认为菜市场有管理疏忽 , 要求赔偿 , 协商无果后将菜市场物业告上法庭 。

老人名叫周某 , 现年已经82岁了 , 身体还算比较硬朗 , 事发时是独自一人前去菜市场 , 由于走路比较着急 , 加之路边有点湿滑 , 一个不小心 , 就跌倒了 , 群众帮忙叫了救护车 。

幸好送医及时 , 老人没有生命危险 , 但是还是留下了身体的2处残疾 , 一处经鉴定是十级 , 一处经鉴定是九级 , 后续要求老人家属给予更多的照顾 。



老人受伤后 , 家属认为菜市场路面湿滑 , 存在安全隐患 , 是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 卫生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 , 是导致老人摔倒的重要原因 , 应该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

家属多次找到菜市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 , 均没有达成一致 , 家属一怒之下 , 将物业起诉至法院 , 请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

物业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后 , 也很惊讶 , 因为物业始终认为是老人年事已高 , 自己走路没有注意脚下 , 不慎滑倒的 , 跟物业没有关系 , 物业不可能承担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不能举证的 , 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本案中 , 家属认为菜市场物业有责任 , 就应该举证菜市场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或者疏忽 , 没有尽到保障购物者安全的义务;而物业方面 , 则需要证明自己管理得当 , 安全保障齐全 , 故而没有责任 。


 
法院经过认真调查 , 调取了事发菜市场的监控视频 , 经审理后认为:
1、周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且年事已高 , 应该对自己的日常行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 具备安全行走的基本常识 。

2、菜市场地面本身就潮湿 , 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显示 , 周某在菜市场走路较快 , 对环境的观察不足 , 不细致 , 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

3、法院认为 , 周某风险意识不足 , 对隐患预估不足 , 对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应对风险能力过于自信 , 导致摔倒受伤结果的发生 , 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

4、菜市场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 即便菜市场本身路面就有潮湿的特征 , 但是公司应该能够遇见风险 , 及时采取措施 , 加强打扫、增加安全提示 , 以排除安全隐患 。

5、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 , 没有及时排除路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 对周末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

据此 ,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在周某受伤中的过错比例 , 酌情认定周某和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和20%的责任 , 判决物业公司需支付周某2万元赔偿金 。

本案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 安全无小事 , 任何管理者和个人都应该注意自己的责任 , 不要有丝毫的侥幸心理 , 否则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

那么 , 你认为菜市场有责任吗?欢迎讨论 。



【广东江门,老人去菜市场买菜不慎滑倒,向菜市场索赔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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