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再审改判不仅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
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应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对涉及当事人的诉讼进行全面审查延伸检察触角 。 一方面要用好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在办案中综合运用诸如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类调查核实手段;另一方面要强化虚假诉讼民刑衔接 。 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后应引导公安机关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借助公安机关的专业侦查优势弥补民事调查权刚性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 。
[此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林京 王婉 , 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 , 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 , 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 , 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 , 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 , 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 , 我们将迅速处理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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