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天衣无缝”的骗局: 利用“空壳”公司骗取高额违约赔偿款


一场“天衣无缝”的骗局: 利用“空壳”公司骗取高额违约赔偿款


一起看似普通的买卖合同违约案件经过法院多次审理未能息诉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 在新疆、江苏两地检察机关的接续协作和深入调查下利用“空壳”公司骗取高额违约赔偿款的虚假诉讼浮出水面——
一场“天衣无缝”的骗局
【一场“天衣无缝”的骗局: 利用“空壳”公司骗取高额违约赔偿款】
姚雯漫画
2017年4月新疆的甲公司与江苏的乙公司签订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后买方甲公司发现卖方乙公司根本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 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高额的经济赔偿和违约金 。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起看似平常的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件却横生波澜 。
争议
买卖不成高额违约赔偿起纠纷
2017年4月12日买方甲公司通过中介人周某牵线搭桥与卖方乙公司签订《输煤负压式覆膜扁布袋除尘系统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380万元 。 合同签订后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并不具备生产合同约定设备的相应资质于是拒绝向乙公司支付10%的预付款并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 2017年6月双方解除合同 。
2018年10月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违约经济损失145万余元与违约金43.8万余元 。 乙公司称自己为履行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曾向丙公司采购相关设备 。 因甲公司违约它无法向丙公司支付购买设备的预付款被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4万余元违约金;而周某则因乙公司拒绝支付居间费余款也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居间费余款35万元(前期已支付65万元) 。 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对两起案件审理后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周某、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
针对乙公司的陈述甲公司辩称双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乙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和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鄯善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原告乙公司向案外人周某、丙公司支付的居间费余款、违约金不是甲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失亦不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甲公司所能预见的可能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 2019年5月28日鄯善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
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吐鲁番市中级法院 。 该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向丙公司及周某支付的违约金应为甲公司违约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2019年11月23日吐鲁番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共183万余元 。 甲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 2020年7月8日吐鲁番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因乙公司亦存在违法行为不再追究甲公司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由甲公司全额赔偿乙公司向案外人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赔偿44万余元 。
监督
检察官识破“案中案”
明明是乙公司不具备生产合同约定设备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凭什么判自己承担这么高额的违约赔偿?甲公司不服吐鲁番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吐鲁番市检察院受理甲公司的监督申请后办案检察官经初步调查发现周某竟然是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己与自己控制的公司产生了金额高达100万元的居间合同纠纷并且100万元的居间费相对于总价380万元的买卖合同而言明显过高 。 2021年1月吐鲁番市检察院将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周某与乙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监督线索移交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 。
认真审阅吐鲁番市检察院移送的材料后江都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乙公司、丙公司的参保人数均为零两家公司可能都是“空壳”公司 。 检察官根据周某在新疆公安机关前期侦查中供述称乙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等材料均由其实际保管、使用分析:丙公司会不会也是由周某实际控制?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诉讼是不是也是由周某一手炮制的?
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检察官调取了江都区法院审理的乙公司与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证据、判决书等材料发现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也是扬州人丙公司与乙公司在庭审中并无对抗性 。 检察官由此推测丙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很有可能也是虚假诉讼遂与吐鲁番市检察院商议确定暂时中止对乙公司与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的审查由江都区检察院先行办理江都区法院的两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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