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男子捡到戒指后随手扔掉,法院判其原价赔偿8千多元


江苏盐城,男子捡到戒指后随手扔掉,法院判其原价赔偿8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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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男子捡到戒指后随手扔掉,法院判其原价赔偿8千多元


江苏 , 盐城 。 李女士健身时将价值8000多元的戒指忘了拿 , 发现戒指是被蔡先生拿走的 , 要求蔡先生返还或按原价赔偿 。 蔡先生拒绝赔偿称:戒指是塑料的 , 已经扔了 。 李女士起诉了蔡先生 。

李女士健身时把戒指取下放在一边 , 离开时忘了拿 。 三天后 , 李女士想起此事 , 便返回寻找 。

李女士没找到戒指 , 便报了案 。 经民警调查 , 发现戒指是在当晚被蔡先生拿走了 。 在民警的帮助下 , 李女士联系到蔡先生 , 要求归还戒指或按原价赔偿 。

可蔡先生却称 , 戒指被认定为塑料后丢了 , 并拒绝赔偿 。 无奈 , 李女士便提起诉了蔡先生 。



首先 , 遗失物和抛弃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遗失物是指他人所有 , 但是暂时遗失了的物品 , 当他人提出要索取自己的遗失物的时候 , 拾到的人就要进行归还 , 因为所有权还是属于他人的 。

而抛弃物是指他人认为无用 , 所丢弃的物品 , 丢弃后 , 所有权已不属于他人 , 因此 , 拾到的人也无须归还 。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蔡先生在发现李女士遗忘的戒指后 , 可以置之不理 , 任由李女士自己想起后 , 再返回去拿 , 或者也可以交给健身房转交给李女士 。

但是 , 蔡先生却没有这么做 , 而是直接把戒指拿走了 , 也没告知健身房 , 给李女士之后的找寻增加了难度 , 并且把戒指拿走后还私自拿去被误判成塑料戒指后 , 又擅自把戒指丢弃 。



造成了李女士的财产损失 , 符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法律特征 。 因此 , 依照以上法规的规定 , 蔡先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李女士提交了交易记录、监控画面等证据 , 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 。

相反 , 蔡先生虽说他是因为鉴定戒指是塑料戒指后才丢弃的 , 但他并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他的说法 , 故对李女士要求按戒指原价8350元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 。

后经审理 , 李女士胜诉 , 蔡先生应按原价赔偿李女士8350元 , 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

纵观整个案件 , 其实还有另外一种可能 , 那就是蔡先生从头至尾都是在说谎 , 因为他并没有证据证明他已经把戒指丢弃了 。

按照常理 , 塑料的戒指和真正的戒指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 , 蔡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 , 应该凭直觉就能感觉得到 。

也有可能他是真的去做了鉴定 , 但结果也许并不像他所说的那样是塑料戒指 , 只是他为了把戒指占为己有而故意在说谎 。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因此 , 假如蔡先生真的是在说谎 , 蔡先生把戒指拿走就属于不当得利 , 李女士有权要求其归还戒指 。



【江苏盐城,男子捡到戒指后随手扔掉,法院判其原价赔偿8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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