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男子因卖虾被对手抢生意,往对手装虾桶内倒了百草枯

【福建宁德,男子因卖虾被对手抢生意,往对手装虾桶内倒了百草枯】

福建宁德,男子因卖虾被对手抢生意,往对手装虾桶内倒了百草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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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 , 男子和女子在同一市场上卖虾 , 两人因为抢生意 , 男子往女子装虾桶内倒了百草枯 , 女子带着桶收虾时虾全部死了 , 发觉不对劲之后便报了警 , 随即男子便被民警传唤到案!

林某和杨女士两人均是在县里的市场上售卖活虾的 , 于是两人就免不了有些交际 , 互相之间会争抢客源 , 但是杨女士因为售价比林某要便宜一些 , 所以生意比林某要好 。

在日常经营中 , 两人也是经常会发生争吵 , 长久下来也就有了些积怨 , 两人互相也是怀恨在心 , 这天忙完之后 , 林某回了老家 。

他的父亲在老家种了个葡萄园 , 因为连续下雨杂草生的有些多便购买了几瓶百草枯用于除草 , 林某回家之后看到了还剩了两瓶没用完 , 便捡了个矿泉水瓶倒走了 。

带回去后把瓶子就放在自己的库房里 , 这天他和杨女士又因为客源的问题吵了起来 , 过了几天之后他便想着要报复一下杨女士 , 凌晨他准备去档口时 , 去仓库拿了矿泉水瓶 。



因为长期以来的熟悉 , 他知道杨女士的皮卡车就停在附近一个巷子 , 上面放着几个大水桶 , 是用于收虾的 , 经过时车已经停好了 , 把瓶子里的药水倒入了4个蓝色的大水桶里 。

倒完之后他又有些害怕 , 隔了十几分钟 , 他又回去把水桶里的水给倒了 , 这才去档口开始卖虾 , 当天下午收档后 , 杨女士和丈夫便开车到附近的一个村子去收虾 。

跟虾塘老板张先生谈了价格 , 25块钱一斤收了503斤的虾 , 结果刚装了81斤 , 桶里的虾就开始一个个的都死了 , 起初以为是虾的问题 , 剩下的便跟张先生说不要了 , 他去买别家的 。

出去转了一圈 , 联系其他养殖户都没货了 , 便又回来把张先生剩下422斤虾也给收了 , 装完车刚走没多久 , 这些虾也全部死了 , 便又返了回来 , 称张先生的这些虾全都是病虾 。

张先生看了下确实全部死了 , 也感觉很奇怪 , 自己今天也不只卖给了杨女士一个人 , 其他人都好好的 , 而且自己养了十几年虾了 , 捞上来装到桶里一会儿就死的现象还是第一次看到 。

在付款的时候杨女士也是让他便宜点 , 本来应该付12575元的 , 最后只让她付了 11500元 , 给便宜了一些 , 毕竟死虾的价格跟活虾也是有着差别的 。

回去之后杨女士也是越想越不对劲 , 这好端端的虾怎么会死了呢 , 她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 猛然想到 , 可不可能是有人下了毒 。

在她停车的地方不远处是有一家超市安了摄像头的 , 刚好能够拍到 , 于是便去查了查录像视频 , 果然发现了有人往她水桶里倒了东西 , 还认出来了是林某 , 于是便报了警 。

涉案几个桶内的水和虾经过检测 , 均检测出了百草枯的成分 , 并且含量足以对人体造成伤害 , 通过录像视频 , 民警也是认为林某是重大嫌疑人 。

联系林某到案后 , 林某主动承认了 , 自己的确是往桶里倒了百草枯 , 但是之后想到即便是死虾也能够出售 , 便担心杨女士卖给顾客吃出了问题 , 便返回去把桶里的药水给倒了 。

随后林某被检方提起公诉 , 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

1、正如林某所说 , 即便是虾被药死了 , 但是杨女士并不知道死因的情况下 , 还是存在往外出售的可能性 , 那么这些虾对于不特定的人群均可能会造成伤害 。

除此之外 , 残留的药水还将杨女士采购的上万元的虾给药死了 , 这也是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

因为虾存在出售的可能性 , 那么案件的性质的发生了转变 , 如果虾不存在出售的可能了 , 那么其行为就只是对杨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 , 且主观意识是故意 , 则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

虾存在出售的可能性 , 那么危害的就是公共安全 , 其往桶内下药的行为就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变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

不同的罪名带来的处罚肯定也是不同的 , 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林某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面临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不过杨某的行为却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 , 首先他是经传唤主动到案 ,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这种行为依据《刑法》第67条 , 属于是自首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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