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掉落摔亡。事后,老人家属将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要赔偿63余万元


老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掉落摔亡。事后,老人家属将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要赔偿63余万元


文章图片


老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掉落摔亡。事后,老人家属将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要赔偿63余万元


“树是村里的 , 村委会必须赔偿 。 ”老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 , 不慎掉落摔亡 。 事后 , 老人家属将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要赔偿63余万元 , 如何评价此案?



吴大娘所在的村子为国家3A景区 , 景区内村委会种上了诸多杨梅树 , 由于景区是免费参观 , 每到杨梅成熟的季节 , 都会引来众多游客的观景采摘 。

事发当时 , 正是杨梅成熟的季节 , 吴大娘的女儿也正巧赶回家 , 因吴大娘之前酿的杨梅酒受到女儿李某朋友的追捧与青睐 , 李某便向其询问杨梅酒是否开酿 , 等到时候要带一些回去进行售卖 。 次日 , 因心里记挂着女儿的嘱托 , 吴大娘遂与丈夫李大爷来到村子里的杨梅林下 , 准备采摘杨梅好回去酿酒 。 不料在采摘过程中 , 吴大娘因意外从树上掉下摔伤 。 而后 , 其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 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
事后 , 吴大娘的儿女们经商讨认为 , 树是村里的 , 吴大娘又是从村里的树上摔下来 , 因此 , 村委会得负责任 。 据此 , 吴大娘的女儿们将该村村委会告上了法院 。 其认为:1、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村委会作为景区的管理者 , 明知杨梅成熟的季节会经常发生游客爬树采摘甚至哄抢 , 却对此现象未采取任何安全疏导或者其他防范风险发生的管理措施 。 对此 , 由于村委会未尽到安全提示与保障义务 , 系不作为 , 据此造成了吴大娘从树上摔落死亡 , 故村委会要承担主要责任 。 2、事故发生后 , 由于120无法及时到达 , 作为村子里面的唯一医务室 , 医护人员却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与处置措施 , 导致吴大娘丧失了最佳救治时间 , 据此 , 村委会存在过错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对此 , 村委会则答辩道:首先 , 村子里面的杨梅不属于任何个人 , 系集体财产 , 而吴大娘在未经集体的允许下 , 私自采摘 , 系偷盗违法行为 , 对于此行为 , 法律不予保护 , 故其从树上摔下来的后果 , 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 其次 , 事发当时 , 吴大娘系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 其作为一个年近6旬的老人 , 理应知道并预见上树攀爬采摘杨梅所可能遇到的危险 。 基于此 , 其置身体健康安全于不顾而仍然往之 , 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 其本人也理应对此负责 。

再次 , 吴大娘的行为也违反了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 , 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 该后果与村委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综上 , 吴大娘及其家属应自负其责 , 村委会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对于吴大娘的家属来说 , 丧失亲人 , 我们可以同情并理解 , 但更重要的是 , 我们同样也要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本案中 , 该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 , 虽免费提供给游客进行游玩观赏 , 但并没有向游客或者是该村村民提供采摘杨梅等类似的活动 。 杨梅树原本并无安全隐患 , 如果要求村委会对杨梅树木加以遮拦围蔽 , 或者是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 显然 , 也就超过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与义务 。
【老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掉落摔亡。事后,老人家属将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要赔偿63余万元】杨梅树原本属于集体财产 , 吴大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在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私自爬上杨梅树进行采摘所将会面临危险的情况下 , 尚未及时并自觉地去规避风险 , 最终才酿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 此外 , 吴大娘的行为也违反了村规民约、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 我们可以在内心同情她的遭遇 , 但无法进行支持 。 综上 , 院方最终驳回了吴大娘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简单言之 , 杨梅林景区系公共场合 , 虽然村委会作为杨梅林的管理者 , 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该义务也仅限在合理限度之内 , 且与村委会的管理与控制能力相适应 。 对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吴大娘来说 , 其因私自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致跌落损害 , 向村委会主张赔偿责任 , 院方不予支持 。 对此 , 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