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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警惕!辽宁沈阳 , 一男子的房租到期后 , 他把房东的冰箱、彩电、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全部卖掉 , 可是他却拿着这些钱 , 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 房东看到他的所作所为 , 简直是欲哭无泪!
根据房东的描述 , 这名男子入住时 , 两人约定每月850块钱租金 , 押一付一 , 可是自从这名男子入住后 , 就陆陆续续开始从她借钱 。
说来也可笑 , 最少的一次借10块钱 , 最多的一次借70块钱 , 直到后来 , 房东还给他垫了22块钱的电费 。
时光荏苒 , 岁月如梭 , 一转眼一个月就过去了 , 房东本想电话催促他交下个月的房租 , 可电话却一直打不通 。
房东觉得事出反常必有妖 , 经过几次拨打无果后 , 她就想亲自上门看个究竟 , 可是当踏入房门的那一刻 , 眼前的场景彻底把她给惊呆了 。
只见室内的所有家用电器被一扫而光 , 她在生气之余 , 就打开了对方的朋友圈 , 可这名男子在几天前就买了机票 , 人家出去旅行了 。
空荡荡的房间内 , 只留下她一个人在琢磨 , 到底该怎么办呢?
那么 , 对于这件事 , 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 , 又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1、这名男子的行为是属于非法侵占还是盗窃呢?
毫无疑问 , 房间内的所有物品都属于房东私有财产 , 尽管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 但这名男子只能对房屋和室内的物品拥有使用权 , 而没有擅自出售或者转移的权利 。
尽管如此 , 这名男子还是与事实之不顾 , 擅自变卖了房东的所有家用电器 , 有一种观点认为 , 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盗窃行为 。
所谓的盗窃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 , 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
在本案中 , 这名男子在未经过房东允许的情况下 , 擅自把室内的所有家用电器进行变卖折现 , 这种行为显然构成了盗窃 。
不过我倒是认为 ,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不应该属于盗窃行为 , 而应该属于侵占行为 , 尽管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目的相同 , 都是想把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 但前提却不尽相同 。
所谓的侵占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拒不交还的行为 。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 。
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 , 如侵犯的客体 , 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在犯罪客观方面 , 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 , 都要求以情节严重 。
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 在犯罪主观方面 , 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 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在实践中 , 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
【辽宁沈阳,一男子的房租到期后,把房东的冰箱、电视等电器全部卖掉】
其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 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 , 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或控制之下 , 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段就可以使持有变为占有 。
其二、犯罪对象不同 。 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 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 , 已经持有他人财物 。
就本案而言 , 男子在租房子的过程中 , 室内的所有物品已经被他实际占有 , 他后续通过变卖的形式 , 把实际占有转化为实际所有 , 所以他的做法应该属于侵占行为 。
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 , 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 。
本罪的立案标准 , 一为数额较大 , 二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 。 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 , 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 。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根据房东的描述 , 她损失的财物约5000元左右 , 即便按房东所说的额度 , 如果去掉折旧的话 , 也达不到定罪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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