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赵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一男子,没想到,40天后,查水费的人进不去房间


辽宁沈阳,赵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一男子,没想到,40天后,查水费的人进不去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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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赵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一男子,没想到,40天后,查水费的人进不去房间


近日 , 辽宁沈阳 , 赵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一男子 , 没想到 , 40天后 , 查水费的人进不去房间 , 联系赵女士 , 赵女士过去一看后 , 竟然发现房间内冰箱、洗衣机、电视机以及空调全都不见了 。

随后 , 赵女士立即联系对方 , 结果发现自己已被男子拉黑了 , 后通过查看男子交友软件 , 发现男子去深圳旅游了 。



赵女士说 , 房屋租金850元 , 押一付一 , 其中 , 男子在入住期间 , 多次向她借钱 , 第一次借70 , 第二次借10块 , 还有22元电费也是她垫付的 。 她的电器价值损失五六千 。 目前 , 她已经报警 , 并准备到法院起诉男子 。

事后 , 有人说 , 从男子一系列的操作来看 , 男子估计是有预谋地作案 , 租房时就准备卖赵女士的电器了 , 应该说 , 这种怀疑有一定的合理性 。

那么 , 从刑事来说 , 男子的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盗窃还是侵占呢?

盗窃罪和侵占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关键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 , 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窃取方式(或平和方式)从被害人处不法取得他人所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是不法取得自己暂时占有而为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物、他人遗忘物以及埋藏物) 。


具体到本案 , 如果认为家用电器是男子代赵女士保管 , 那么男子涉嫌的就是侵占罪 , 如果不是代为保管 , 就是盗窃罪 。

个人认为 , 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 就顺便将房屋里面的东西也交给租户代为保管 , 押金的作用就是便于租户损毁物品后 , 房东便于理赔 。 因此 , 本案男子将赵女士的电器卖掉 , 属于侵占罪 , 而非盗窃罪 。

刑法规定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侵占罪 , 属于自诉罪 。

因此 , 本案赵女士选择报警后 , 又准备到法院起诉 , 因为侵占罪属于典型的自诉罪 , 只能自诉 , 不能公诉 。

不过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 , 本案赵女士称自己损失五六千元 , 男子是否构成犯罪 , 还有待物价评估 。

另外 , 从民事上来说 , 赵女士也可以起诉要求男子赔偿 。

《民法典》711条规定 ,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辽宁沈阳,赵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一男子,没想到,40天后,查水费的人进不去房间】具体到本案 , 男子直接将家电卖掉 , 造成赵女士损失 , 赵女士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 并请求男子赔偿损失 。

这里建议赵女士 , 如果损失超过5000元 , 就提起刑事自诉 , 理由为 , 一方面刑事自诉没有诉讼费 , 另一方面 , 男子构成犯罪 , 法院还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有利于挽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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