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由“借”到“骗”同事70万元买名牌包


上海一女子由“借”到“骗”同事70万元买名牌包


文章图片



【上海一女子由“借”到“骗”同事70万元买名牌包】“我只是向他们借钱 , 还给他们就是了” 。 上海杨浦区戴女士近几年经常编造各种理由向同事或朋友借款 , 少则2万元 , 多则30万 。 理由也大不相同 , 比如“表哥瘫痪、母亲生病、堂哥做生意”诸如此类 , 前后共借款70余万元 。 戴女士平时喜欢购买奢侈品 , 比如名牌包、衣服和鞋子之类 。 戴女士借到的钱很快就挥霍一空 , 被催要还款时 , 她经常借用各种借口推脱还款 。 直到她被多名群众举报 , 警方对她强制传唤时进行刑事拘留时 , 戴女士依然认为她只是向朋友借钱 , 与违法犯罪无关 , 只有赚钱还给他们就是了 。

那么戴女士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犯罪呢?戴女士可能涉嫌的是“借款型”诈骗罪 , 此类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认定 。 因为这种犯罪行为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 , 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 , 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 现实当中 , 这两种行为经常被混为一谈 , 你觉得是诈骗 , 但到警方立案时 , 警察告诉你这是民间借贷 , 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 你认为是民间借贷时 , 警察认为这是诈骗 , 需要立案处理 , 本案也是这种情况 。
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行为的办法主要是看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欺诈手段 , 骗取对方钱财的行为 。 主观故意一般从客观上入手 , 如果他明知没有偿还能力 , 借款之后又用在他途 , 债务到期后又编造理由拒不归还 , 特别是像本案当中戴女士将借来的钱用来挥霍 , 还不是用在借钱的理由上 。 这时就可以考虑这种行为是非民事行为了 , 她这种行为就符合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有故意骗取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了 。 一般情况下 , 按照借款的事前、事中、事后即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这三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
关于本案的具体操作 , 如果在案发前 , 戴女士能够及时偿还这70多万元的借款 , 戴女士有可能挽回自己的名誉和前途 , 但在本案案发时 , 戴女士仍未还款 , 现在还款 , 只能在量刑上做文章了 。 根据诈骗罪的量刑规范 , 戴女士拒不还款的情况下 ,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 ,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 有可能会在十年以上 。
如何避免借款型诈骗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借款是应保证民事行为有效 , 意思表示真实 , 借来的钱用在借款用途上 。 最关键一点 , 一定要签订好借款协议或打好借条 , 保留书面证据 , 如果借款逾期 , 就要和出借人商量延期 , 最好订个还款计划书 。
戴女士为了可怜的虚荣心 , 即坑亲戚朋友 , 也害自己 。 真穷好过 , 假富难捱 。 钱不是万能的 , 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 , 但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花空心思 , 好逸恶劳 , 坐吃山空 , 那种“凭本事借来的钱 , 为什么要还”的金钱观是万万要不得的 。 金钱来到这个世上 , 注定就要作为人们的奴隶 。 如果让它成为人的主人 , 贪欲成为他的助手 , 就会被它打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