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由于周边停车比较紧张


湖南长沙,一男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由于周边停车比较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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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男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由于周边停车比较紧张


湖南长沙 , 一男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 , 由于周边停车比较紧张 , 每月花1000块钱在物业租了一个车位 , 可没想到 , 车位只用了两个星期就被上了锁 , 得知事情真相后 , 男子只好向房东求助 。

事情发生后 , 男子也多次找到物管协商此事 , 可是他们却非常强势 , 认为他根本就不是业主 , 没有权利跟他们进行沟通 , 男子无奈 , 只好找房东出面解决 。

房东杨女士通过左邻右舍了解 , 物业就是为了卖车位 , 所以才把大多数车位给上了锁 , 只留下一小部分供大家使用 , 尽管租户花了1000块钱 , 买到的也只能是个寂寞而已!



但杨女士为了照顾租客的诉求 , 她还是主动找到了物业 , 不仅问题没有解决 , 对方反而给出了一大堆理由 。

他们表示 , 为了方便小区的管理 , 只能将地下车位按照比例上锁 , 不然就会出现乱停乱放的现象 , 影响整个小区的交通秩序 。

可是对方的这种说法 , 杨女士并不认可 , 她反而觉得 , 她们楼下的地下停车场是在D区 , 偌大的一个停车场几乎都被上了锁 , 只留下不到30个临时车位 , 他们花钱停车 , 完全都得靠运气!

双方就这样你来我往 , 交涉了几天之后 , 也没有给出最终的结果 , 业主们对此议论纷纷 , 怨声载道!

1、收了1000块钱停车费 , 却没有停车位 , 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无论是小区的业主还是租户 , 只要交了钱 , 就与物业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 , 对方就有责任和义务为租户提供车位 。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 不符合规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可是物业在收了租赁费之后 , 却不能为小区的业主或者租户提供合理的停车位 , 明显已经违背了民法典的契约精神 。

就本案而言 , 小区的物业如果不能及时提供车位 , 无论是业主还是租户 , 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并且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 。

2、随便给车位上锁 , 这种做法符合规定吗?

任何一个小区的地下车位 , 都是在规划范围内 , 按照法律规定 , 这些车位应该归开发商或者物业所有 。

根据《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 , 建筑区域内 , 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车库 , 归属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相关的约定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 , 对这些车位享有使用、占有和收益处分的权利 , 但是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胡作非为 。

在本案中 , 杨女士房子的租户已经缴纳了停车费 , 可是却没有合理车位 , 从这一点上讲物业已经违反了当初的租赁协议 。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看 , 产权车位是开发商为业主提供的一种配套服务 , 即便没有租赁关系 , 业主也可以有优先使用权 , 可业主明明花了钱 , 还不能给提供车位 , 这种做法已经违背了契约精神 。

3、小区收取每个月1000块钱的停车费合理吗?

虽然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物业所有 , 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 对外出售或者出租 , 根据实际情况随意调整 , 但每个月1000块钱的租金确实有点过高 。
根据《价格法》第3条规定 , 价格的制定应该符合价值规律 ,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 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 。

也就是说 , 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的价格 , 可以根据自身和市场需求情况自由调节 , 但是也不能随意而为之 。

就本案而言 , 物业通过锁定车位的方式 , 制造车位的奇缺性 , 并且变相抬高价格 , 对于这一点 , 已经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 并且已经损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物业的这种做法 , 实际上就是变相给车主们制造停车难的问题 , 逼迫业主不得不购买车位 , 但是他们的这种方式 , 无论是于情于理都明显站不住脚 。

其实 , 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会遇到类似事件 , 小区的物业明明是给业主们服务的 , 可是他们的做法却百般刁难 , 变相迫使业主做出符合他们要求的行为 , 这样不仅损害了业主的权益 , 也损害了物业的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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