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以想让儿子上更好的学校为由,请求父亲10元转让学区房

【江苏无锡,一男子以想让儿子上更好的学校为由,请求父亲10元转让学区房】

江苏无锡,一男子以想让儿子上更好的学校为由,请求父亲10元转让学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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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 一男子以想让儿子上更好的学校为由 , 请求老父亲将其名下的学区房先转到自己的名下 , 并声称待孩子上完这几年学后 , 就会将房子转回给父亲 。 父亲同意并象征性地以10元的价格完成这笔交易 。 可父亲在生病住院时\uD861\uDEAB因儿子的表现让他不满意 , 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笔交易 。

案情显示 , 男子张某当时向父亲张大爷承诺 , 房子过户只是为了儿子上学之用 , 因为这套房子是学区房 , 其本人没有占有的意思 。 双方象征性地以10元价格完成交易后 , 张某还将拿到手的房产证交给父亲张大爷保管 。

上述操作看起来合情合理 , 因为张某的儿子 , 也是张大爷的孙子 , 爷爷为自己孙子上学提供便利是可以理解的 。 可当张大爷生病入院时发现 , 儿子张某会因医药费和照顾自己的事 , 与其发生矛盾 。

张大爷一气之下 , 让儿子张某先把房子还回来 , 因为在张大爷看来 , 房子只是“借”给张某用于孩子上学 , 房子的主人仍然是自己 。 被拒绝后 , 张大爷决定告上法庭 , 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 房子需过户回给自己 。




那么张大爷的诉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 , 民法典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五种 , 分钟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

具体到本案中 , 当时是明知儿子张某要用这套房子来做什么 , 且其当时身体状况良好 , 因此可排除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四种情形 。

所谓显示公平 , 民法典第151条是这样规定的 , 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本案中 , 张大爷当时即没有处于危困状态 , 也没有因其他原因缺乏判断能力 , 因此亦可以排除这种情形 。

其次 ,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具体而言 , 张大爷是这套房子的所有人 , 其有权对这套房子作出处分 , 因此 , 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 那么其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这套房子作出处分 。

再次 ,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意思就是说 , 张大爷当时将自己价值上百万元的房产以10元的价格过户给自己的儿子 , 双方是属于赠与关系 , 并非市场的二手房交易 。 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 。

最后 , 《民法典》第658条同时还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也就是说 , 张大爷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儿子后 , 在没有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但如果已经过户的话 , 那就没办法了!

综上 ,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是赠与且已过户 , 故判定张大爷一方败诉 , 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

有网友表示 , 可能是儿子张某的做法太过分 , 才会让张大爷不惜以告上法庭的方式来要回房子 。 毕竟这套房子待张大爷百年后 , 也会由张某来继承的 。 对此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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