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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 一男子在举办婚礼期间 , 因提前购买的30瓶五粮液不够 , 临时又在酒店处购买5瓶同款五粮液高度酒 。 发现其中有假酒后 , 男子将第一次卖30瓶酒的卖家告上法庭 , 但卖家\uD861\uDEAB以没有证据证明假酒是其售出的为由 , 请求法院驳回男子的诉求 。
男子刘某在筹办婚礼时 , 以1199元每瓶的价格 , 在陈某经营的烟酒行处购买了30瓶高度数的五粮液白酒 , 总共支付了35970元 。
由于婚宴当晚来的亲朋好友超出了原定计划 , 导致提前准备好的酒不够用 , 刘某只能临时在酒店处又购买了5瓶同款五粮液备用 。
婚宴结束刘某在送亲朋好友离开酒店时 , 被一位经常应酬喝白酒的上司提醒 , 婚宴上使用的白酒可能是假酒 。 随后刘某立即找人将桌上的酒瓶全部收好 , 并与酒店刚买的酒区分开来、全程拍视频取证 。
后经现场清点及经市监局鉴定 , 刘某在陈某处购买的30瓶白酒当中有7瓶未使用完 , 但均是假酒 。 在酒店处购买的5瓶同款白酒当中 , 有一瓶未拆封、一瓶未使用完 , 均是真品 。
取证完成后 , 刘某要求卖家陈某退一赔三 , 被拒绝后 , 刘某没有过多与其理论 , 一纸诉状 , 告上法庭 , 请求判定陈某退一赔三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浙江宁波,一男子在举办婚礼期间,因提前购买的30瓶五粮液不够】
本案是由刘某发起的维权之诉 , 根据民法举证规则 , 刘某先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 否则其诉求无法获得支持 。
刘某是有备而来的 , 其提供的证据有陈某出具的收据、买酒时的转账记录、在酒店取证时录制的视频、酒店的监控视频及市监局出具的证定报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经营者以次充好、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 , 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 , 消费者有权主张经营者退一赔三 。
可对于刘某的说法 , 卖家提出以下意见为自己辩护:
首先 , 刘某大量购酒 , 不能认定为是消费者 , 因此其一方无权提出退一赔三这一诉求 。
其次 , 婚宴有35席 , 按照每桌10个人算 , 加上服务员就有接近400人 , 在这种情形下 , 不排除双方提供的酒水有混在一起的可能性 。
最后 , 鉴定报告显示七瓶是假酒 , 但现场一共有35瓶酒 , 因此其一方认为以七瓶是假酒的报告来认定其中30瓶是假酒且均是来自其一方 , 这不合理 。
陈某的辩解 , 粗看之下 , 貌似有一定的道理 。 但实际上就是在做最后的挣扎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不以盈利为目的 , 为满足生活社交、喜庆节日或婚庆需求而实施的购买行为 , 均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
第二 , 现有监控视频证据能够证明酒店一方提供的酒水仅在三桌范围内使用 , 因此可以排除陈某提供酒水的使用范围与酒店方所提供的酒水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 第三 , 陈某一方提供的酒水当中 , 有七瓶经主管部门鉴定均是假酒 , 因此可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陈某所提供的30瓶酒水均是假酒 。 第四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对于自己的主张 , 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 否则将提供后果 。
也就是说 , 在原告刘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买到假酒的情况下 , 被告陈某要做的是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卖假酒 , 否则将承担一切因不能举证而带来的后果 。 综上 ,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某欺诈消费者事实成立 , 并判定其需退一赔三 。 即陈某需退回货款35970元给刘某 , 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79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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