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家门口被“族长”带人立碑修祖先空坟堵住( 二 )


状告“族长”等6人 ,要求拆除空坟赔偿8万元2013年12月2日 , 陶青峰一家将陶氏族人中的陶磊等6人推向当地天柱县法庭 , 请求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调解协议书》 , 拆除那座空坟 , 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等 。
他们在诉状中称 , 当初陶氏族人在自己家门口建坟时 , 他们曾经进行过阻拦 , 但遭到陶磊等人反对 , “我父母跪地请求他们不要建空坟立碑 , 陶磊威胁说如果再反对连活人都要埋 , 要打死我们一家 , 迫于无奈 , 我们被迫在那份协议上签字 。 ”“门口那座空坟造成我们家出行不便 , 通行受阻 , 特别是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 ”
“族长”等反诉称另一先祖坟上被建猪圈 , 要求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赔偿12.7万元2014年1月20日 , 陶青峰一家遭陶磊等6人反诉 。
他们在给当地天柱县法院的诉状中称 , 陶氏家族另一祖先陈氏也安葬在麻梨山 , 与要寻找的那名祖先之坟相邻 , “这些事实均有陶氏家谱明确记载 , 不论朝代多长 , 时间多久 , 家谱记载一脉相承 , 正因为如此 , 该两座祖坟历代历年每逢清明节陶氏家族后裔都会前往祭祖 。 ”
同时称 , 2010年陶青峰家在陶氏家族的祖坟上建房屋 , 将明朝那位先祖的坟挖开后修建偏屋 , 将猪圈修在陈氏坟墓上 , 让粪便浸入墓穴中 , 损毁了他们祖先的遗骨 , 让他们家族丧失了祭祖的地方 , 严重妨害了亲情 , 他们多次与陶青峰家协商要求恢复原状 , 停止侵害 , 但对方坚决不恢复 。
诉状说 , 当初他们签订的那份《调解协议书》是在政府部门相关领导在场组织双方签订的 , 不是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况下签订 , 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 , 陶青峰一家要求撤销于法无据 , 而对方在他们祖坟上建房、修猪圈的行为 , 属于法律上的侵权 , 请求天柱县法院维持双方签订的那份协议 , 同时责令拆除该偏屋及猪圈 , 停止侵害 , 恢复原状 , 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和2.7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 。
针对陶氏家族的说法 , 陶青峰告诉记者 , 当初他家修偏屋和猪圈开挖地基时 , 从来没有发现下面有坟墓 , 不知道他们这样说的依据是什么 。
法院查明双方系同村家族成员 , 以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为由驳回上诉反诉2014年3月5日 , 天柱县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对两案进行审理 。
法院审理查明 , 陶青峰一家和陶磊等6人均系当地同村陶氏家族成员 , 2004年陶青峰一家修建木质房屋 , 次年在房屋右边修建木质偏屋 , 2010年将该偏屋改建成砖结构 , 为此陶氏家族有两人曾找过陶青峰一家协商是否搬迁偏屋旁边的祖坟事宜 , 但协商未果 , 从而产生纠纷 , 当地邦洞镇政府还调解过两次 。
法院称 , 后来在邦洞调解委员会相关人员的调解下 , 双方同意在该偏屋旁边挖坟寻找遗骸 , “最后没有发现遗物 , 但发现土质松散 , 陶氏家族据此确认其祖先的坟墓就在该偏屋砖墙边 , 次日经调解双方签订了那份协议 。 ”
协议签订后 , 陶氏家族在确定的范围内建坟立碑 , 在此过程中 , 陶青峰的爷爷曾到场阻止 , 立碑后该偏屋侧门被堵 , 开门行走受限 。 后来 , 在外打工的陶青峰回家对该协议不认可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 当地有关单位数次调解未果 。
庭审中 , 法官认为该猪圈涉及另一座坟墓 , 该坟墓不属本诉范围 , 不能提起反诉 , 最后陶氏家族的请求为拆除紧邻的那处偏屋 , 停止停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天柱县法院认为 , 双方诉争的是陶氏家族那座祖坟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兴建坟墓引起的纠纷 ,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该案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 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 。
2014年11月 , 天柱县法院作出裁定称 , 驳回陶青峰一家的起诉 , 同时驳回陶磊等6人的反诉 。
县民政局认为属土地权属和物权纠纷 , 应向县综合执法局申请拆坟陶青峰称 , 后来他们向当地多部门反映一直没有处理结果 。
2022年4月6日 , 他们向天柱县民政局提交《履行未定职责申请书》称 , 当初陶磊等人以寻找其所谓500多年前的祖先遗骸为由 , 强行在他们家门口建空坟 , 严重影响他们家的正常生活 , 造成极大的精神负担 , 根据相关规定 , 民政局有职责对陶磊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 限期拆除他们家门口的那座空坟并恢复原状 。
5月30日 , 天柱县民政局称 , 该局高度重视 , 认真进行了研究 , 同时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初步调查 , 认为该事项属于土地权属和物权纠纷 , “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们所主张的争议坟墓所在地以前没有坟墓 , 你们所建偏屋和猪圈目前没有合法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建议你们的纠纷通过协商解决为宜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