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男子陶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


江苏连云港,男子陶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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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男子陶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


江苏连云港 , 男子陶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 。 到了菜市场 , 却发现菜市场门口的电动车停车位都被停满了 。

陶某环顾了一下四周 , 发现一家面食加工店门口还有可以停车的地方 。 于是 , 陶某就将电动车停在了面食加工店门前 。

加工店的老板高某 , 看到陶某把电动车停在了自己的店门口 , 觉得这会挡住自己的财路 , 影响自己做生意 。

于是 , 高某就从店里出来 , 告诉陶某不能在这里停车 , 要求陶某把电动车挪走 。 陶某见状 , 就将电动车往边上挪了一下 , 停到了高某店铺门口的旁边 。 但是 , 这个地方是高某店铺的配货车经常停放用于卸货的位置 , 高某认为陶某把电动车停在那里也不合适 , 又让陶某挪走 。 停着也不行 , 停那也不行 。 陶某见高某如此不好说话 , 索性不再理会高某 , 把电动车一上锁 , 就转身离开了 。 高某瞬间也来了火气 , 从店铺里追出来 , 要与陶某好好理论一番 。 高某就推搡了陶某一下 , 陶某也不甘示弱 。 两人一来二往的 , 就动起了手来 , 撕打在了一起直到被周围的人拉开 。 后来经鉴定 , 陶某的肋骨被打骨折 , 为轻伤二级 。


1、本来没有多大个事 , 陶某就想在高某店铺门口临时停个车 , 然后去菜市场买个菜 , 不多会估计也就会走了 。

但是 , 高某却觉得陶某把车停在店门口挡着了自己的财路 , 影响做生意 。 另外也不知道陶某要停多久才走 , 所以就是不许陶某停 。

实际上 , 如果陶某在停车前和高某打声招呼 , 说明自己就听一会 , 到菜市场买个菜很快就走 , 估计也就不会有后面的事了 。

可是 , 陶某就是如此惜字如金 , 啥也不说就只顾停车 。 被高某驱赶时 , 也还是啥也不说 , 就径直往边上挪了一下 。

人与人之间的沟通 , 难道就这么难吗?本来几句客套话就能解决的事 , 非要闹到大打出手 , 最终两败俱伤 。

2、对于高某而言 , 虽然事出有因 , 但是其将陶某打伤导致陶某肋骨骨折 , 还构成轻伤二级 , 法律责任在所难免 。

在民事上 , 高某构成对陶某健康权的侵权 ,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 , 高某需要赔偿陶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

这样一算下来 , 估计赔偿金额不小 , 高某得开店做多久生意才能把损失赚回来呀!所以说 , 人不能太冲动 , 因为会伤财 。 在刑事上 , 陶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 已经满足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 所以 , 高某已经触犯刑律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故意伤害罪的基础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所以 , 高某将有可能身陷囹圄 。 3、在本案中 , 高某明知陶某报警却没有逃离犯罪现场 , 而是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 ,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自首情节 , 根据刑法规定 , 可以对高某从轻处罚 。 有网友说 , 高某到案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属于坦白而不是自首 。
【江苏连云港,男子陶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 问题的关键在于 , 高某在得知陶某报警后并没有逃跑 , 而是在犯罪现场等待警方到来 。 如果高某先是逃跑 , 然后被抓捕归案 , 其如实供述罪行就是坦白而非自首 。 但是 , 如果其没有逃跑而在原地等待 ,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 , 就是自首 。 4、鉴于高某在事后积极赔偿了陶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陶某的谅解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法院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后 , 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高某拘役五个月 , 缓刑一年 。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 , 人一定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 , 因为冲动是魔鬼 。 高某因为冲动 , 破了财还差点身陷囹圄 。 而陶某也好不到哪里去 , 虽然损失有人赔 , 但是肋骨被打骨折了 , 谁疼谁知道 。 所以 , 有事要提前沟通 , 避免误判 。 对此 , 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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