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忙一场!男子盗窃金店价值40余万首饰,销赃时没人敢收


白忙一场!男子盗窃金店价值40余万首饰,销赃时没人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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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忙一场!男子盗窃金店价值40余万首饰,销赃时没人敢收


近日 , 湖北武汉发生一起盗窃案 。 男子使用工具暴力切开一家金饰店的卷闸门 , 30分钟内盗走价值40余万元的金饰 。 得手后 , 男子四处寻找买家欲脱手 , 不料均被认为来路不明屡遭拒绝 。 最终 , 民警将嫌疑人抓获 , 追回全部赃物 。11月30日凌晨2时许 ,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二七街派出所突然接到店主报警 , 称自家金店被盗 。 刑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
报警人告诉民警 , 当晚在家休息时 , 他被店内报警器传来多条警报信息惊醒 , 匆匆联系商场物业人员前去查看 , 得知店铺被盗连忙赶来 , 初步清点发现 , 店内约120余件金饰被盗 , 价值超过40万元 。
民警勘查发现 , 该店卷闸门被切割破坏 , 露出足以让人钻入的豁口 。

被切割的卷闸门
民警调取店内及周边视频录像看到 , 当日凌晨0时40分 , 一名身着连帽羽绒服、黑色长裤的嫌疑男子来到店外 , 从背包内取出工具 , 暴力割开卷闸门 , 钻进店内 , 触发了店内报警器 。 该男子迅速搜刮大量金饰装入背包内 , 慌忙逃走 。 作案过程30余分钟 。
确定嫌疑人体貌特征后 , 民警迅速追踪其来路、去路 , 深度研判调查 。
在追踪过程中 , 民警发现该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 刻意躲避视频监控 , 戴口罩掩盖面部特征 。
民警们紧盯其背包、鞋、眼镜等特征 , 依靠有限视频条件扩大追踪范围 , 同时实地勘查走访 , 推断其逃跑方向 。 当晚9时许 , 民警锁定该嫌疑人进入淌湖二村某栋私房 。
民警连夜赶到淌湖二村 , 看到该处私房有2栋 , 共60余间套房、100余人 。 二七街派出所组织14名民警辅警赶去 , 开展地毯式搜索 。 两小时后 , 民警在5楼一间出租房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卢某 , 当场将其抓获 , 现场查获全部被盗金饰 。 至此 , 该案在民警接到报案后仅21小时即告破 。

被查获的赃物
经查 , 犯罪嫌疑人卢某是黄冈人 , 29岁 。 卢某交代 , 因为花钱大手大脚导致债台高筑 , 自己没有什么收入来源 , 于是盯上这家金店 。 11月30日凌晨得手后 , 当日下午外出寻找买家销赃 , 不料因为这些金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 , 找了多家金店“推销”均被拒绝 , 只好带着这些金饰返回租住处 。
12月9日 , 办案民警把追回的金饰发还给店主 。 目前 , 犯罪嫌疑人卢某已被江岸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
盗窃案件我们讲过不少 , 但是这样的蠢贼却很少见 , 盗窃得手后倒在销赃环节的还真是不多 , 同时也要为所有具有高度警惕、拒绝收购这批金饰的店家点赞 。 法治社会就是要让全体公民具有这样的意识 , 来路不明的东西再便宜也不能要 , 否则自己不小心就会变成同案犯 。
《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白忙一场!男子盗窃金店价值40余万首饰,销赃时没人敢收】本罪立法本意是打击销赃行为 , 在1979年老刑法中就有窝藏、销售赃物罪 , 2006年 , 《刑法(修正案六)》将几种销赃行为分类出去 , 规定了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当时的立法思维还停留在盗窃机动车、盗窃名贵字画等物上 。
但是社会发展迅速 , 时至今日 , 本罪的另外一种行为方式——“两卡”犯罪隐隐有超越传统销赃方式的势头 。 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

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就是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交给犯罪分子 , 上游犯罪分子通过收购来的银行卡进行转账 , 多次重复操作 , 达到逃避监管 , 洗钱的目的 。 这样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呈高发态势 , 而且行为人都是90后、00后等年轻人 。 他们缺乏法纪意识 , 以为自己一张空白的银行卡竟然也能卖钱 , 高兴不已 , 殊不知犯罪分子是要将这些卡拿去做坏事 。 而自己一旦被判处刑罚 , 污点将会伴随一生 。
回到本案 , 传统的销赃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 主要问题在于销赃人是否“明知”赃物是赃物 。 这一点也是法庭辩论的焦点 。 传统观点认为 , 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 , 一是明知的内容 。 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 , 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 , 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 , 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 , 是如何所得 , 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 , 有何价值等 。 二是明知的程度 。 实践中经常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 。 如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 , 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 。 要知道几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会狡辩自己当时不知情 , 其实 , 只要证据链完善 , 推定合理且无反证 , 狡辩也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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