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签订时,重点需关注哪些条款?


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签订时,重点需关注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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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签订时,重点需关注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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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 民事主体之间的每一次交易往往都伴随着合同的签订 , 作为明确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 合同的签订绝对是市场主体在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 甚至可以说当今社会没有合同就会寸步难行 , 没签订对的合同就无法保证利益的最大化 , 甚至导致亏损 。
合同的签订离不开前期审查工作 , 只有审查工作做的足够好 , 后期发生争议的可能性才会越小 。 然而实践中 , 太多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就放松了警惕 , 不认真审阅合同 , 以为只要合同签了就万事大吉了 , 殊不知一旦发生纠纷 , 对方很可能准备好一系列的证据材料来进行应对 。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也就是说 , 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都要书面签订合同 。 建设工程不仅包括施工 , 还包括勘察、设计等一系列过程 。 今天我们将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方面来了解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 。

01
勘察合同关注工期条款
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 在勘察合同中 , 工期争议是比较典型的争议类型之一 。
勘察单位由于市场地位的影响 , 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 。 所以 , 为了维护勘察单位自身的权益 , 在合同中设工期条款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 实践中工期的关键在于两个时间节点争议的处理 , 即勘察工作开始日期的认定 , 完成日期的认定 。
确定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书作为发包人要求勘察人开工的基础资料 , 是确认勘察单位开始工作最有证明力的凭证 。 相较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而言 , 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通常是基于其需要而发出的 , 其形成时间晚于合同签订的时间 , 也更符合实践中发包人对勘察开始日期的要求 。 因此 , 在没有其他证据资料足以推翻开工通知书的情况下 , 原则上均应当以开工通知书上载明的开始时间作为工程勘察的开始日期 。
但我们也注意到 , 因为开工通知书是发包人单方发出的 , 而发包人往往出于项目工期等自身利益的考虑 , 可能在项目不具备勘察条件的情况下行要求勘察人开始工作 , 这会损害勘察人的合法权益 。
因此 , 为维护勘察人的合法权益 , 在开工通知书发出后 , 对于尚不具备勘察条件的 , 应当及时回函说明暂不具备开始条件 , 并要求以满足合同约定开始条件作为勘察活动的开始时间 。
完工日期:验收VS勘察成果提交日
【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签订时,重点需关注哪些条款?】验收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 同样也是勘察费用的支付节点之一 。 实践中 , 发包人拖延验收往往是为了拖延支付相应的勘察费用 。
《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 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行为 , 实际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 , 在这种情况下 , 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符合合同约定 , 应当认定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日期为完成日期 , 以此日期向发包人主张勘察费用 。
勘察合同建议采用交付周期的方式约定 。 如果约定明确的交付日期 , 一方面勘察、设计活动的开始日期无法明确;另一方面若过程中发生工期顺延的情形 , 因为交付时间被限制 , 会导致顺延时间无法确定 。

02
设计合同关注设计变更
工程项目在对基本地理条件进行勘察之后 , 需要针对发包人的用途、功能等条件完成设计工作 , 那设计合同也就随之产生 。 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设计任务 ,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 设计合同的标的是设计图纸及其详细说明 , 是设计单位相关设计人员的智力成果 , 也是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对于项目的独有见解的沟通交流的结果 。 对于设计合同的风险防控 , 我们建议从以下两个阶段进行把控 。
合同订立前重视项目合规性
设计单位在承接设计项目时 , 应充分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 , 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不得将所承揽的设计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 不得将资质借与无资质或较低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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