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一男子因口角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将对方打倒在地


贵州毕节,一男子因口角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将对方打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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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一男子因口角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将对方打倒在地


贵州毕节 , 一男子因口角与他人发生纠纷后 , 将对方打倒在地 。 随后又用脚踹倒在地上的受害人 。 受害人被打倒在地上后 , 不停地在抽搐 , 但却无一人上前查看其伤情 。 目前 , 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 。

现场视频显示 , 事发地点是在一家桌球厅内 。 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与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发生口角后 , 先是推了对方一下 , 随后白衣男子又挥拳将对方打倒在地上 。

灰衣男子被打倒在地上后 , 白衣男子随即又压在其身上不停挥拳殴打灰衣男子的头部 。 灰衣男子全程都处于被殴打状态 。 过程中 , 白衣男子还两次用脚踹灰衣男子的头部 。

灰衣男子被打后一直躺在地上 , 不停地抽搐 。 可即便如此 , 打人者与其另外几名同行人员 , 却没有一个人上前去查看灰衣男子的伤情 。



目前 , 当地公安机关回应称 , 将严肃处理此事 , 被打男子身体无大碍 。

1、真是不知道天高地厚 , 将人打倒后 , 还要用脚去踹头部 , 这要是把人打坏了 , 他想后悔都来不及 。 对于这种人、这种行为 , 笔者认为 , 没什么好说的 , 必须严惩!

2、那么打人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 , 如果双方是认识的 , 即双方是因生活琐事、矛盾纠纷而引发打人的 , 一般将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处5-10日拘留 , 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注意!这只是造成受害人轻微伤或以下的处罚方式 。 造成轻伤的 , 则需根据刑法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警方回应称 , 受害人身体大碍 , 因此大概率是属于轻微伤的 , 即打人者需治安拘留处罚 。

其次 , 如果双方是不认识的 , 那就是属于寻衅滋事 。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目无法纪、惹事生非 , 随意殴打他人 , 扰乱公共秩序的 。

换而言之 , 双方到底认不认识 , 即白衣男子是因矛盾纠纷故意殴打他人 , 还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 , 将是其行为定性的关键 。



最后 , 不论是寻衅滋事 , 还是殴打他人 , 都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 , 行为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

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 , 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被侵权人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因等一切因被打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

也就是说 , 不论白衣男子最终会受到公安机关什么样的处罚 , 其都有赔偿灰衣男子经济损失的义务 。

3、桌球厅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桌球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 , 如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 应当承担责任 。 但事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 。

具体到本案中 , 灰衣男子与对方发生冲突时、被殴打时、倒地抽搐时 , 桌球厅的工作人员都未曾发现、制止及施救 , 这是属于未尽义务的情形 。

因此桌球厅管理上存在过错 , 故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 但其事后可向打人者再追偿 。

最后 , 由于打人的主观恶意较深 , 因此 , 即便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 也希望警方能够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 严惩打人者!



【贵州毕节,一男子因口角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将对方打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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