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山死刑 , 张山表示不上诉 。
难道这就是张山的唯一出路?
打开婚姻法 , 我们可以看到他完全可以选择与之完全不同的出路: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指出:“男女方要求离婚的 ,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 , 如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 , 应准予离婚 。 ”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 ,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 ,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离婚时 , 如一方生活困难 , 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
如果按照上述道路走下去 , 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
随着不正常的婚姻关系的解除 , 横加在张山身上的精神苦恼将会得到解脱或减轻;
随着不美满的婚姻关系的消步 , 一个幸福的婚姻关系还可诞生;
随着正义的伸张那些破坏别人家庭的人 , 必将受到法律严正的制裁 。
法律是神圣与尊严的化身 , 是正义与文明的捍卫者 , 谁践踏它 , 谁就要受到它的制裁 。 这里 , 还要告诫那些老实、善良、软弱的人们 , 当你的人权受到冒犯 , 家庭受到破坏时 , 不要忍辱求全、含恨偷生 , 那恰恰是给邪恶的萌芽提供了赖以生长的土壤 , 而应振作起来 , 拿起法律这个武器 , 敢于斗争、告发 。 要相信 , 在我们的和谐社会里 , 正义终究会战胜邪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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