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对夫妻离婚数年后,女方发现分割的房产属于婆婆


广东广州,一对夫妻离婚数年后,女方发现分割的房产属于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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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对夫妻离婚数年后,女方发现分割的房产属于婆婆


【广东广州,一对夫妻离婚数年后,女方发现分割的房产属于婆婆】广东广州 , 一对夫妇协议离婚 , 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 女方取得了一套房屋的所有权 。 未曾想住了几年之后 , 婆婆跳出来说这是她的房子 , 让女子赶紧搬走 。 女子拒绝后 , 婆婆将其起诉至法院 。 法院判决房子归婆婆所有后 , 女子立即将前夫起诉至法院 , 索要60万元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原来 , 这套房屋当初的确是婆婆陈某交给女子王某居住使用的 , 可王某当时觉得这就是登记在老公李某名下的房产 , 由于双方当时已经结婚 , 王某也没有去细查这件事的真伪 , 一直在里面住着 。

但住进去刚满2年 , 王某跟李某的感情却处于分崩离析的边缘 。 本着好聚好散的基本原则 , 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 , 协议约定这套房屋归王某所有 , 由王某继续使用 。 当时还没有离婚冷静期制度 , 两人签完协议当即就办完了离婚登记 。

可能是因为两人没有将自己离婚的消息告诉家人 , 陈某一开始并没有向王某讨要房屋 , 直至王某与李某离婚后数年才主张 , 这让王某一度以为落入了圈套 。



但在法庭上看到陈某提交的证据 , 她才恍然大悟 , 自己当初是被李某骗了 。 这套房屋果然是陈某在2015年花48万多元买的 。

见陈某有权属证书在手 , 王某只能认命 , 向陈某返还了房屋并支付了占用使用费 。

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之后 , 王某认为这件事的“罪魁祸首”就是李某 , 便把他起诉至法院 , 索赔60万元的损失 。


1.王某为什么需要向陈某返还这套房屋并向其支付使用费?

很简单 , 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陈某享有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涉案房屋在陈某名下 , 这套房屋就归陈某享有 , 她有权利行使这套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

可能有网友觉得 , 李某和陈某毕竟是母子关系 , 陈某的岂不是李某的 。 虽然他们是母子关系 , 但他们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 要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并不能一概混为一谈 。

也有网友觉得 , 王某都住了那么多年 , 岂不是早就完成了赠与 。 要知道 , 王某占有的是房屋 , 属于不动产 。 不动产赠与的完成以登记为准 , 毕竟登记才是不动产转移的标志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 ,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2.李某是否应该向王某支付60万元的赔偿款?



我们知道 , 在订立离婚协议的过程中 , 李某明显对王某隐瞒了这套房屋的权属情况 , 这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所以 , 根据前述规定 , 王某完全是有权利去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 但这毕竟是个权利 , 王某作为权利人可以不去行使 , 而是选择让这份离婚协议生效 , 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

司法解释规定 ,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 ,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在本案中 , 王某既然因为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了涉案这套房屋并支付了相应的占用使用费 , 那李某便应该按照前述规定向王某全额赔偿 。

所以 ,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60万元的赔偿款 。 李某上诉之后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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