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一女子到朋友家吃火锅,不料前男友也在那里


上海静安,一女子到朋友家吃火锅,不料前男友也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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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一女子到朋友家吃火锅,不料前男友也在那里


太冲动了!上海静安 , 一女子到朋友家吃火锅 , 不料前男友也在那里 。 更令人生气的是 , 前男友跟另外一名女同事聊得还非常开心 。 醋意大发后 , 女子竟然掀翻火锅 , 弄得女同事被大面积烫伤 , 达到了轻伤二级的程度 。

原来 , 这名冲动女子李某与前男友徐某、被害女子周某是同事关系 。 事发当晚 , 周某在好友肖某家中吃宵夜 , 觉得无趣之后 , 便叫来徐某一起聚餐 。 就这样 , 他们三个人一边煮着火锅 , 一边喝着小酒 , 非常惬意舒适 。

不料半夜的时候 , 已经喝了点洋酒的李某跟郑某也来到肖某家中 。 毕竟李某当时还对徐某余情未了 , 当看到徐某坐在周某旁边后 , 李某有点不舒服 , 止不住地哭了起来 。 哭着哭着 , 李某借着酒劲质问徐某到底选择自己还是周某 。 徐某有些难为情 , 一时之间不知如何作答 。 见徐某为难 , 李某没有揪着不放 , 反而诘问周某为何徐某叫过来喝酒 。 不料周某毫不示弱 , 直说徐某是自己的朋友 , 自己想叫就叫 。 其他诸人见阵势不对 , 赶紧将两人劝解下来 。 不料安静下来的李某还是不服气 , 一边喝着白酒 , 一边盯着火锅 。 当众人还在聊天中 , 李某突然掀翻火锅 , 直接泼向了周某 。 众人惊呼不已 , 周某疼痛非常 , 送至医院后发现大面积烧伤 。



事后经过诊断 , 周某达到轻伤二级 。 经历痛苦治疗之后 , 周某选择报案 。 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立案调查 。


1.诗经有云 , 士之耽兮 , 犹可说也;女之耽兮 , 不可说也 。 这句话的意思是 , 男子陷入爱情 , 往往可以脱身 , 女子陷入爱情 , 往往不能脱身 。

虽然这句话的存在跟当时男尊女卑的社会现状不无关系 , 但是也反映了当时男女之间对待分手的不同态度 。

就像这件事中 , 既然双方已经分手 , 李某事前完全可以脱身出来 , 将恋爱之事看淡一些 , 没有必要如此执拗!

2.由于李某掀翻火锅有明确的动机 , 就是为了报复周某叫来徐某喝酒 , 还跟徐某坐在一起 。 李某的行为并非无事生非 , 属于故意伤害 。

因为作为成年人 , 她明明知道掀翻火锅会烫伤周某 , 但是她仍然为之 , 说明其有故意伤害周某身体的故意 。

我国《刑法》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由于李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 , 审判之前又全部赔偿了周某 , 取得周某的谅解 。 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 缓刑1年 。

3.值得注意的是 , 李某造成周某伤害的部位是腿部 , 已经留下了疤痕 , 给周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 李某的行为不可谓不恶劣 。

但即便如此 , 由于李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 刑事处罚会给周某带来极大的精神安慰 , 在这种情况下 , 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周某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 因受到犯罪侵犯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但是 , 在本案中 , 周某毕竟接受了李某的庭前赔偿 。 这种和解一般就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 周某是可以在和解中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 。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 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

从前述规定 , 我们可以看出 , 周某要求的赔偿金额是不受前述赔偿范围和数额的限制的 。 当然 , 如果周某漫天要价 , 李某也完全可以不同意 , 由周某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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