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王女士在卖黄金时,把39.86克的黄金看成了29.86克( 二 )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很明显这位女子获得的这10克黄金是由于王女士的失误损失了10克黄金 , 她们之间是构成因果关系的 , 然而这位女子是没有理由去占有这10克黄金的 , 因为这属于她的不当得利 。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因此对于这10克黄金 , 王女士可以要求这位女子折价补偿这10克黄金或者退还这10克黄金 。 如果这位女子拒不返还 , 那么就构成了侵占罪 。

刑法第271条规定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对于这位女子来说 , 其实不管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 , 她都应该返还这10克黄金的或者是折价补偿 , 如果女子因为此事受到刑罚 , 那就得不偿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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