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老人浴室泡澡猝死,能追究浴室的责任吗?


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老人浴室泡澡猝死,能追究浴室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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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老人浴室泡澡猝死,能追究浴室的责任吗?】【案件回放】
王大爷冬天喜欢到当地某浴室泡澡 。 某天 , 他像往常一样去去浴室 。 洗完澡后 , 直接在休息大厅的躺椅上躺下 。 可是 , 过了三个小时 , 当浴室工作人员要关门 , 想叫醒王大爷时 , 王大爷一动不动地躺在那里 。 工作人员突然意识到王大爷昏过去了 , 于是急忙拨打急救电话 。 当120到来时 , 发现王大爷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 经鉴定为呼吸心跳骤停导致死亡 。
王大爷家属痛定思痛 , 认为浴室没有安全巡查制度 , 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 导致王大爷昏迷没有被及时发现 , 于是 , 王大爷的家属向法院起诉浴室 , 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本案中 , 浴室方已尽到安全提示、谨慎注意和及时救助义务 , 并不存在过错 , 且不能认定王大爷的死亡与洗浴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故浴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汉济律师提醒】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 , 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 并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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