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男子小林因为盗窃自己卡里的钱,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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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偷我自己卡里的钱 , 也算犯罪?”黑龙江大庆 , 男子小林因为盗窃自己卡里的钱 , 被判处刑罚 。
原来 , 小林听人说 , 网上有人收银行卡 , 一张能给不少钱 。 他觉得这个活好干 , 不费吹灰之力 , 就能挣钱 。 于是就主动上网搜索 , 联系收卡的人 。 之后 , 他按照要求 , 办了4张银行卡 , 挣了5500元 。
之后这张卡被用于网上诈骗 , 不到一个月 , 进出就高达100多万元 。 不过 , 那些骗子只是要走了小林的银行卡号和密码 , 实体卡本身还在小林手上 。 今年6月 , 小林去银行取钱 , 输入密码以后 , 发现里面有36000多元 。 当时他就震惊了 , 自己明明只有几千元存款 , 怎么会变成这么多了?再仔细一看 , 原来他急着出门 , 误把卖给骗子的银行卡拿了出来 。 看到这么多钱 , 小林哪管那么多 , 直接就全取了出来 。 事后 , 他担心有人找上门 , 还把这张卡注销了 。 没想到 , 刚过了9天 , 警方就找到他 , 把他抓获 。 原来 , 被害人大海前两天被骗了14万元 , 报警以后 , 警方顺藤摸瓜 , 将取钱的小林抓获 。
这小林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 天天不想着怎么能够勤劳致富 , 合法挣钱 , 净想着怎么挣快钱 , 不劳而获 , 现在终于被判刑 , 也算是罪有应得吧!事实上 , 在这个案件里 , 小林同时构成了两个犯罪 。 一、小林出售银行卡本身就是犯罪 。 在这个案件里 , 小林主动去找人收购银行卡 , 就已经犯罪了 。 要知道 , 现在银行卡实行的是实名制 , 真有需要 , 自己去办个银行看就行了 , 何必花钱去买别人的银行卡?正常人都知道 , 购买者肯定是要用这些银行卡做违法犯罪的勾当的 。 而加大对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 我们国家近年来已经展开断卡行动 , 把打击为网络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在这个案件里 , 小林应当知晓对方购买银行卡 , 是为了从事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 却仍然把银行卡交给对方 , 为对方实施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方面是帮助 , 已经涉嫌这个犯罪 。 法院也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判处小林有期徒刑6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二、从自己卡里取钱也会构成犯罪吗?在这个案件里 , 小林虽然取的是自己的钱 。 但他事先已经将银行卡的账号、密码交给他人 , 按照约定 , 他对银行卡里的钱不具有所有权 。
虽然这种约定无效 , 但他应当知晓银行卡里的钱不是他的 , 他没有所有权 。 所以 , 他取里面的钱 , 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而当时这些钱应当在诈骗分子的实际占有下 , 所以他这样做 , 涉嫌秘密窃取窃取 , 已经构成盗窃罪 。 而且 , 需要注意的是 , 小林盗窃的被害人是诈骗分子 。 这是因为 , 盗窃罪保护的是占有这个行为 , 而非所有 , 与因此并不考虑钱款来源 , 也不考虑其占有是合法占有 , 还是非法占有 。
比如说 , 张三去抢劫了李四 , 拿着钱刚走不远 , 又被王五偷走了 。 这个时候 , 王五盗窃的被害人就是张三 , 而不是李四 。 这个案件里 , 虽然钱是大海的 , 但是当时已经被诈骗分子占有 ,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 , 小林盗窃的是诈骗分子 , 而不是大海 。 最终 , 法院认定小林的这个行为构成盗窃罪 , 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8个月 , 并处罚金5000元 ,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 并处罚金2.5万元 。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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