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犯虚假诉讼罪部分 , 法院认为 , 林树明四兄妹在被害人未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 依据其父亲留下的遗嘱和借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 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 本案中虚假诉讼部分的犯罪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不能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虚假诉讼罪 。 对公诉机关指控林树明、林树敏犯虚假诉讼罪不予支持 。
岫岩县法院判决 , 林树明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林树敏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
辩护人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程序违法
林树明和林树敏不服重审判决 , 已再次向鞍山市中院进行上诉 。
林树明的辩护人孙大伟认为 , 《刑诉法》规定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 遇“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 提出建议的情形” , 影响审判进行的 , 可以延期审理 。 他表示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 应当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审理 , 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建议 , 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在案证据并无检方提出的相关建议等材料 , 因此岫岩县法院主动将案件退回岫岩县检察院补充侦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孙大伟说 , 本案书记员姜楠先后参与了林树明等人的民事案件、该案原审庭审记录工作 , 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再次参与庭审记录工作 , 明显违反回避的法律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 , 多份证据未经举证质证却作为定案的依据 。
关于事实方面 , 孙大伟认为 , 本案属于发回重审的案件 , 鞍山市中院和鞍山市检察院均认为本案存在问题 , 鞍山市中院作出的裁定也明确记录鞍山市检察院认为本案应该查明的问题 , 但岫岩县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并未予以查明 。 以林树明有无作案时间 , 岫岩警方出具的《办案说明》结论显示:“综上 , 结合被害人陈述、林树明同案人员供述 , 不能排除林树明的作案时间 。 ”孙大伟说 , 公安机关调查的结论仅仅是“不能排除林树明的作案时间” , 而非有充足的证据认定林树明具备作案时间 , 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 。 另外 , 岫岩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两份价格认定书是对涉案羊的价格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 本案中涉案的羊属于灭失物 , 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羊的品种 , 重量、年龄 , 以及鉴定的基准日期 , 两份关于羊的价格认定存在作假的嫌疑 。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 林树敏的辩护人张新宇认为 , 目前本案当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所谓“被害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为高利贷 。 债务是被告人已故的父亲借予“被害人”的 , 本案被告均没有参与 , 被告人对利息情况并不十分知情 。 而且 , 被告人始终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未发现存在利息高于法定利率的情况 , 并判决“被害人”承担还款义务 。 在此情况下 , 认定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务为高利贷并不合理 。
张新宇认为 , 即使双方之间的债务确系高利贷 , 但高利贷本质上仍是一种民间借贷 , 只是其中高于法定利率的部分并不受法律保护 。 在本案当中 , 几名所谓的“被害人”至少都没有完全归还本金 , 被告人要求偿还本金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进行保护 。 在被告人有权向“被害人”追讨债务的情况下 , 双方的关系与普通民间借贷并无实质区别 , 仍应适用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规定 , 判决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兄弟俩替父追债被判寻衅滋事重审:刑期不变,仍不构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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