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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男子走进某餐厅内用餐,点完餐后,因不满等餐,将怒火投向正在忙碌的店员】

啪啪啪!浙江嘉兴 , 一男子走进某餐厅内用餐 , 点完餐后 , 因不满等餐 , 将怒火投向正在忙碌的店员 , 并连扇了店员几巴掌 , 另一店员在制止过程中被缝了几针 , 然而 , 当餐厅老板找到男子家属时 , 其母亲表示她儿子不可能打人!事发于12月26日 , 据餐厅老板透露 , 男子点完餐后 , 走到一店员身边 , 问店员“餐好了没?”店员回复称 , “还没好 , 请耐心等一下!”这个答案显然不能让男子满意 , 便拍打着店员的后背 , 又问了一遍 , 只见店员转过头的瞬间 , 男子朝店员的脸上连扇了几巴掌 。
其他店员见状 , 立即上前制止男子的行为 , 在制止过程中 , 另有一名店员还缝了几针 。 令人更气愤的是 , 当餐厅老板找到打人男子的家属 , 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承担治疗费时 , 男子的家属表现的异常强势 , 称男子根本没有打人 , 直到见到监控录像 , 对方才停止辩驳 。 随后 , 男子的母亲画风一变 , 称男子患有抑郁症 , 根本不会主动出手打人 。 目前 , 双方已经调解完毕 , 但老板觉得自己的店员吃了亏 , 称店员刚满18周岁 , 在她店里来打寒假工 , 家人也不在身边 , 胆子又小 , 所以对调解结果很不满意 。
1.在老板为自己员工讨伐的过程中 , 众多网友也直呼对调解结果不满意 。 确实如此 , “慈母多败儿” , 有这样的母亲 , 也难怪教育出了如此品行底下的儿子 , 竟在公共场合做这样违法乱纪的事情 , 希望当地警方查清本案的事实、理清男子的法律责任 , 务必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 2.那么 , 从法律角度来看 , 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呢?首先 , 需要理清打人男子殴打店员的行为 , 到底是故意伤害 , 还是寻衅滋事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是伤害他人的身体 , 而寻衅滋事则是故意制造混乱 , 扰乱公共秩序 。
就本案而言 , 如果男子的行为是因为不满店员的态度 , 那么便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如果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或肆意耍狠 , 那么则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
从监控录像来看 , 笔者更倾向于寻衅滋事 。 因为打人男子与店员之前本不认识 , 更无私人恩怨 。 而且 , 打人男子的初始目的就是为了自己点的餐能够在自己预想的期限内上桌 , 在没有收到满意的答案过后 , 男子便将无名怒火转向无辜的第三人 , 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寻衅滋事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其次 , 据男子的母亲称 , 男子患有抑郁症 , 那么 , 该理由可以使男子免受行政处罚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 不予处罚 ,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 应当给予处罚 。 但是 , 在司法实践中 , 通常认为“抑郁症”不属于严重的精神病 , 或者说原则上不被认为是精神病 。 其实 , 是否为精神病人 , 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丧失了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
本案中 , 男子能够独立买饭、用餐 , 还未达到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地步 , 因此 , 抑郁症不应该成为男子免责的理由 。
3.无论男子的行为将如何定性 , 但其殴打店员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 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根据前述规定 , 老板前述要求男子赔偿其店员治疗费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 。 除此之外 , 男子还应当向店员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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