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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三名小伙盗走手机店18台模型机,网友:智商感人】

“把模型机偷走了!”浙江杭州 , 三名男子趁着夜色 , 鬼鬼祟祟地进入到一家手机店后 , 一口气偷了18部手机 , 随后扬长而去 , 可万万没想到 , 18部手机竟然全部是模型机 。
事发于12月28日凌晨2:31分 , 据监控录像记录 , 作案的一共4人 , 其中3人穿着连帽卫衣 , 戴着口罩进入手机店东翻西找 , 另一人在店外“把门” , 约莫30几秒过后 , 两名小伙从店内跑出来 , 和外面蹲守的那名小伙一起逃跑 , 最后一名小伙伴随后也逃出店外 。
由于手机店内安装了监控 , 监控连接着店主的手机 , 因此 , 店主第一时间便选择了报警 , 当店主赶到手机店时 , 店内一片狼藉 , 在民警的帮助下 , 男子清点后发现抽屉中存放的1500元现金和18部模型机丢失不见 。
目前 , 涉案人员已被抓获 , 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
一、如何评价四名男子地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 ,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但需要强调的是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因此 , 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成了各行为人是否犯本罪的关键 。
比如:例如 , 甲具有杀害乙的犯罪故意 , 而丙仅具有伤害乙的犯罪故意 , 在甲丙二人共同对乙实施侵害行为的时候 , 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 甲丙二人在故意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
意思就是说 , 假始乙最终不幸身亡 ,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这起案件中 , 四名单子是分两拨行动的 , 即进入手机店内的三人和“望风”的一人 , 如果店内的三人实施了“望风”这一人意志之外的盗窃行为的话 , 店外的男子仅构成其意志范围内的处罚 。
二、四名男子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这件事 , 网上瞬间吵翻了天 , 有人直呼盗窃者盗窃的钱财太少了 , 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 , 不应以刑事案件立案 。
但事实上 , 网友的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除了数额较大可以构成犯罪以外 , 还有4种情形可构成犯罪 , 而且 , 这四种情形不考虑盗窃数额 。
第一种情况:多次盗窃 , 即发生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情形的 。
第二种情况:入户盗窃 。 这里的“户”是指:1.与外界相对隔离 , 2. 供他人家庭生活专用 。
司法实践中 , 应从空间要素、时间要素、主体要素、功能要素四个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 基于此 , 通常情况下 , 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公共楼道等不特定人 , 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无法认定为“户” 。
意思就是说 , 涉事男子盗窃的店铺有明显的商铺区与生活区的界限 , 三名盗窃者进入生活区盗窃的 , 会构成入户盗窃 。 如果盗窃的店铺没有他人用以家庭生活的区域 , 则三人不构成入户盗窃 。
这起案件中 , 从监控视频来看 , 三名男子直接进入营业场所 , 并无明显的生活区域 , 因此 , 行为人不构成入户盗窃 。
第三种情况:携带凶器盗窃 , 即行为人是否随身携带凶器 , 因携带凶器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极大地威胁 , 所以该种情况不考虑盗窃金额 。
第四种情况:扒窃 。 在司法实践中 , 扒窃是盗窃的一种 , 具有地点性特征 , 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 。
因此 , 如果警方发现上述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 那么 , 涉事男子的行为将无疑构成盗窃罪 , 将依法接受刑事处罚 。
当然 , 如果四名单子属于初犯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 , 仅接受治安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盗窃他人财物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四人的盗窃行为 , 应该算是情节较重的了吧?拘留十几天 , 并处罚款是没有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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