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太突然,肇事车直撞受害人 责任划分太主观,受害方无端多担责


交通事故太突然,肇事车直撞受害人  责任划分太主观,受害方无端多担责


机动车在人口密集的闹市区行驶 , 一般来说都会低速慢行 , 小心通过 。 尤其是夜间 , 视线不佳的情况下更需谨慎 。 如果驾驶员此时再分心驾驶 , 那发生交通事故就是大概率事件 。

2022年9月3日 , 在东营就发生这样一起事故 。 一辆货车在夜间高速在市区行驶 , 由于车速过快 , 再加上晚间驾驶员王某疏于观察 , 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孙某撞倒 , 造成其重伤 , 生命垂危 。
事故本身并不复杂 , 但当地交警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事故的认定却没有根据事实评判 。 其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 , 将双方定为同等责任 。 这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理上都存在巨大的争议 。 说轻了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存在明显的“和稀泥”嫌疑;说重了是无视事实 , 有意偏袒肇事方 。 通过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草草定案 , 这种处理方式很难服众 。
根据调取到的事发时监控录像 , 当晚事发路段往来车辆、行人较多 , 而且有路灯照明 , 并且道路两边店铺灯光都开着 , 可以说视线不受影响 。 受害人孙某身着白衫 , 正缓慢横过马路 。 此时一辆机动车从其身前安全通过 , 说明当时驾驶员是可以清晰的看见行人 。 而后肇事车辆从远处快速驶近 , 直到发生碰撞前 , 都未有减速迹像 , 径直撞向孙某 , 直到事故发生才紧急采取紧急制动 。 从整个过程来看 , 机动车驾驶员事先没有任何减速操作 , 可以说是全速撞向受害人 , 这说明什么呢?如果不是故意为之 , 那只有一种解释就是分心驾驶、疏于观察 , 没有看到正在横过马路的受害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 而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却没有体现出这一原则 。 对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 , 仅仅是浮与表面认定驾驶员未降低车速 。 诚然 , 未降低车速是事实表象之一 , 但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 为什么在前方有人过马路时 , 驾驶员不提前减速或避让 , 而是全速撞击?那是因为驾驶员并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人 。 如果再进一步追问下去 , 为何前面一辆车能发现行人并安全避让通行 , 肇事车辆却视若无睹?如果排除酒驾或毒驾等因素 , 那就充分说明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 , 注意力没有集中在前方道路上 , 而是分心在别的事上了 。 这很显然是肇事驾驶员的主观问题 。 事故认定时 , 交警支队的经办人员陈某甚至连现场都没去过 , 奢望其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有多客观公正显然是不现实的 。 其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是否有意偏袒肇事方不得而知 , 但从其对肇事方存在的过错轻描淡写就能感受到问题没这么简单 。 比如责任认定书中一句“王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车速” , 把事故发生的原因仅仅归结于此 。 而事实上肇事方分心驾驶、未主动避让行人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 遇行人横过道路 , 应当避让 。 ”可见 , 事故认定时 , 有意忽略形成事故的这一主要原因 , 人为加重受害者的责任 , 用平摊责任的方式处理责任划分 , 看似不偏不依 , 实则不公不允 。 责任划分是过错责任的体现 , 如果对双方的过错不加以甄别 , 凡事只看表面 , 那这种责任划分一定是主观的 。 结合到本案中 , 双方都存在过错 , 那就要看双方的过错对事故形成有多大影响 。 谁的过错是主要的 , 占主导作用的一方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

肇事方的过错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城市闹市区驾驶机动车车速过快 , 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二是肇事方分心驾驶、未主动避让行人 , 甚至在事故发生前都没有任何避让、减速行为 。 而受害方的主要过错就是未确认安全横过马路 。 双方的过错孰轻孰重?很显然 , 受害方横过马路时 , 并非完全没有注意到道路安全 。 从监控录像上看 , 其过马路时并非突然加速通过 , 而是缓慢避让通行 。 在事故发生前 , 其他机动车都能顺利安全通行 , 说明受害方还是有避让风险举动的 。 即便是有过错 , 也是轻微的、次要的 。 而肇事车辆高速行驶 , 不减速、不避让行人径直撞向受害人 , 是事故发生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 但凡驾驶员能早点发现行人 , 早点采取制动措施 , 都不会酿成现在的惨剧 。 其过错是严重的 , 主要的 。 所以责任的主次是显而易见的 。 但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却罔顾事实 , 强行让受害人与肇事方承担同等责任 , 这不仅是有违公平原刚 , 更是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二次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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