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一男子来到岳母家偷盗保险箱,而后将所得妻子岳母的首饰全部变卖91040元。事后,男子因犯盗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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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偷我老婆的钱也犯法?”新疆喀什 , 一男子来到岳母家偷盗保险箱 , 而后将所得妻子岳母的首饰全部变卖91040元 。 事后 , 男子因犯盗罪被判刑 。
男子艾某在偶然的一个机会中得知妻子与岳母的首饰都被放在岳母家的保险柜中 , 事发当时 , 男子手头正紧 , 正好缺钱 , 遂对岳母家的保险柜动起了歪心思 。
随后 , 艾某趁着岳母及其家人不注意 , 偷偷将保险柜转移至“安全地带” , 然后又使用切割机对其进行暴力强拆 。
在得到了里面的首饰后 , 艾某便将其变卖 , 最终将价值99803.5元的首饰以91040元的价格卖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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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的丈母娘在发现家中保险柜被盗后 , 便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 警方经过侦查后 , 遂将作案嫌疑锁定在了艾某的身上 。
事后 , 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作案经过 , 对妻子与岳母遭受的损失 , 主动进行弥补退还 。 检方随后以盗窃罪的名义对艾某提起公诉 。
艾某认为 , 自己盗窃的是妻子及岳母的金银首饰 , 说起来也是自己家人 , 拿自己家人东西也构成犯罪吗?更何况在事发后自己也已经主动进行退赔 , 妻子与岳母也并没有遭受到任何损失 , 为何还要认定自己犯罪呢?
一、首先 , 对于艾某盗窃所得部分首饰系属其妻子所有 。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 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或者约定 , 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利 。 简而言之 , 艾某对于未经妻子同意而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是不触犯刑法的 。
二、对于艾某盗窃所得部分首饰 , 系其岳母所有 , 对于这一部分财产 , 艾某没有法定理由去加以占有并进行处分 。
艾某的盗窃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岳母对其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限 , 故其盗窃数额如果达到法律规定 , 则构成犯罪 , 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那么最终对于艾某的量刑 , 要以其盗得岳母具体财产的数额加以判定 。
此外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 获得谅解的 , 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 应当酌情从宽 。
本案中 , 显然艾某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 , 故对酌情对其进行从宽处罚 。
最终 , 艾某因犯盗窃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 缓刑4年 , 并处罚金20000元 。
三、可能大家看了很多被判处缓刑案例 , 心中存在疑问 , 到底什么是缓刑呢?
所谓缓刑 , 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 , 是对罪犯先行宣告定罪 , 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 , 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 , 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 。
通俗来讲 , 就是让被判处刑罚的罪犯 , 先回归社会 , 大体上与正常人无异 , 具有法律规定前提下相应的人身自由 。
只要其在缓刑期间内 , 遵守相关规定 , 接受社区矫正 , 在缓刑期满后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即成为彻底的自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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