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6,诈骗罪,重要有互动关系,站立点不同观点不同


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6,诈骗罪,重要有互动关系,站立点不同观点不同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 犯罪分子要骗 , 这是最基本要求 。 犯罪分子骗完了后 , 这个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 。 犯罪的本质是 , 犯罪与被害人的一种互动 。 诈骗罪 , 尤其着重这种互动 , 互动性更明显 。 能不能成立诈骗罪 , 要看被害人有没有自愿处分财产 。 如果被害人自愿处分了财产 , 这就是诈骗罪 。 如果被害人没有自愿处分财产 , 那这个案件就不能成立诈骗罪 。
一、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 。 需重点学习掌握 。
1.要有处分权 。 甲骗了财产所有权人乙 , 乙肯定是有财产处分权 。 但现实的更多不是这种标准情况 。 比如甲骗了不是财产所有的权的第三人丙 , 丙是没有处分权的 。
简例:甲来到董事长乙家里 , 敲开乙的门 , 结果是乙的老婆丙出现了 , 然后就欺骗丙说 , 甲是董事长乙新任的秘书 , 来取董事长的包 。 乙老婆丙就把包给了甲 , 甲带走了乙的包 。 这个案件中 , 就是诈骗者没有骗财产所有权人董事长 , 而是欺骗了其老婆 。 董事长老婆对董事长的包有处分权 。 处分权不是处分所有的权力 , 只要能处分占有权就行 。 此董事长的包在其老婆的暂管之下 , 就是临时正规的占有之下 , 就有处分权 。
就算不是其老婆 , 是其保姆 , 亲人之类皆可 , 因为此包已经从属于家里成员的暂行保管下 , 可以处分其占有的 。
原则上 , 只要占有财产 , 就有处分权 。 当然所有权人 , 更理所当然地有处分权 。 当今社会 , 财产流转关系特别复杂 , 甲手上个财物 , 可能是其自己的(就是财产所有权) , 也可以是借来的或租来的 , 还可能是别人临时放在其手上保管的 , 也就是说骗子是不可能搞清楚其具体情况 , 只能认知到其当时是在占有的 。
只要骗到自己手里 , 就算是诈骗罪 。 所以诈骗罪更强调的是破坏占有关系 , 骗取他人的占有 。 所以只要占有财产的就有处分权 。
例子 , 甲学校门口有个失物招领处 , 其招领处由门卫乙兼顾 , 同学们捡到的手机、电脑、包之类的都放置于失物招领处 。 然后甲就骗乙说 , 某手机是甲的 , 乙相信了并给了甲 。 这种情况下 , 就诈骗罪 。 尽管财物不是乙的 , 但是乙正规占有 , 就有处分权 。
例子 , 法院有个停车场 , 其扣押、查封的车辆均放置于那里 , 由管理员乙看管 。 甲就过去骗乙说 , 某车辆是其自己的 , 已经办完手续了 , 可以开走了 。 乙信以为真 , 就让甲甲开走了某车 。 这个案件就成立诈骗罪 。
只要保管占有财产的人 , 都有处分权 。 占有 , 可以简单理解为保管 , 这样就更通俗易懂了 。 只要占有财产的 , 只要保管财产的 , 就有处分权 。
其他情况 , 受骗的人是没有处分权的 , 例子 , 甲对乙说“外面凉的衣服是甲的 , 希望乙帮忙拿给甲” , 乙问“哪里的衣服” , 然后甲告诉了乙地方 , 乙去帮甲拿了 。 此案件中 , 甲骗了乙 , 乙不是保管员 , 其并未有处分权 , 这种情况就成立盗窃罪 。 乙不知情 , 无处分权 , 就相当于工具人 , 相当于甲的“手”延伸 , 所以甲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 乙无罪 。
例子 , 乙是宾馆前台服务员 , 乙捡到一把车钥匙 , 然后就问是谁的钥匙 。 这时 , 甲看到了 , 甲甲就问部宾馆服务员乙 , 车钥匙对应的车是什么?乙只知道牌子 。 车牌多少更未知?停那里更是未知?乙对车一无所知 。 然后 , 甲就骗乙 , 说车是甲的 。 然后 , 乙相信了 , 把车钥匙给了甲 。 甲到外面打了几小时 , 打到了车 , 然后开走了 。 此服务员对车无处分权 , 处分财产的前提是占有(保管)此财产 。 最多只是有处分车钥匙权力 。 所以 , 这种情况下 , 甲构成盗窃罪 。 骗取钥匙只是整个犯罪的准备工作而已 , 重要的是后面取得财物 。
占有理解为保管 , 或当时事实正在保管财产 。
2.被害人要有处分能力 。 简单 , 就是精神病 , 小孩子没有判断力 , 也就是没有处分了 。 骗了其 , 和没骗是一样的结果 , 按没骗的形式处理 。
3.被害人客观上实施了处分行为 。 处分行为是被害人自愿放弃对这个财物的占有 , 处分权不等于交付 。 处分是指把自己的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 独自的排他性的占有 , 脱离本来的占有 。 自愿放弃对这个财物的控制 。 自愿放弃对这个财物的眼线 , 就是不再看这个财物了 。
处分绝对不等于交付 。 简例子 , 甲在马路上看到乙 , 然后问乙借手机打电话 , 就算手机从乙手里借给了甲 , 这只是交付 , 但是甲无处分权 。 因为乙一直在旁边 , 所以占有没交接给甲 。 如果这时甲趁乙不注意走开了 , 这就成立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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