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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龙江哈尔滨 , 19岁的女服务员给酒店经理送衣服时被迫发生关系 。 事后 , 经理要求女服务员不要声张 , 否则将被解雇 。 女服务员再三思虑 , 还是决定报警 。 最终经理犯强奸罪 , 被判有期徒刑6年!
在哈尔滨繁华的闹市区 , 有一家五星级酒店装修豪华 , 灯火通明 , 生意十分火爆 。 而且一天24小时对外开放 。
当19岁的郑某经过酒店门口时 , 看到招聘广告提到工资福利待遇优越 , 便前去应聘 。 没想到 , 招聘人员被郑某的美貌和气质所吸引 , 直接就相中了她 , 聘请她做酒店的前台 , 月薪3800元 。
受疫情影响 , 郑某处于长期失业状态 , 所以她很珍惜现在的工作 , 当晚就办理入职了 。 果然 , 穿着旗袍的郑某气质优雅 , 每一个来消费的顾客都被她出色的形象所打动 , 回头率更是爆表 。
隔天 , 50岁的酒店大堂经理霍某正在巡视 。 当他看到气质优雅的郑某 , 便兴致勃勃地上前搭讪 , 还说了些粗话挑逗 , 令人十分不自在 。
但由于上下级关系 , 郑某不敢生气 , 只好忍着 。 没想到她的善良 , 却被对方视为软弱 。 从那以后 , 这个霍某就天天围着郑某转 , 让她无法专心工作 。 她试图向酒店管理层投诉 , 但领导们各个忙前忙后 , 哪里有时间来过问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呢?
为了保住工作 , 郑某左右为难 , 只能得过且过了 。 殊不知 , 一场噩梦正悄悄向她逼近 。
当晚 , 下班的郑某正在收拾东西准备离开 , 霍某却突然通过传呼机让她送一套衣服过来 。 郑某觉得不对劲 , 但又无法拒绝 。
来到霍某办公室后 , 郑某放下衣服准备离开 。 没想到 , 霍某却第一时间把门锁上了 。 郑某还没反应过来 , 就被对方按倒在桌子上 , 很显然霍某是想强行和她发生关系 。
郑某拼命挣扎 , 大声叫喊 。 但是对方身强体壮 , 她的抵抗显得徒劳无功 。 只能在满眼泪水中让对方得逞了 。
事后 , 郑某大喊救命 , 却被霍某唔起了嘴 , 并威胁她停止叫喊 , 不然直接将其辞退处理 。
听到这里 , 郑某不喊了 , 她觉得自己真的很需要这份工作
。 但再仔细想想 , 如果这次妥协了 , 以霍某此等品行 , 估计下次还会侵犯自己 。 随后 , 郑某果断报警 。
事发后 , 酒店管理层出面 , 送来了3万元慰问金 , 并要求郑某撤诉 , 以免影响酒店声誉 。 但被郑某应声拒绝 , 酒店的声誉固然重要 , 但是一切都迟了 。 既然报案了 , 警方就一定会追究责任到底!
然而 , 在调查过程中 , 警方发现 , 经理霍某竟然是一名惯犯 , 曾多次故意伤害他人 , 并有多次犯罪前科 。
案发前 , 霍某因私自挪用公款坐了2年牢 。 刚出狱不到3个月 , 没想到又在酒店作案 , 真的令人感到震撼!
根据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现行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 曾犯刑事案件 , 服刑期满 , 五年内再次触犯刑法的 , 从重处罚 。
最后 , 霍某经理犯了强奸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
那么 , 问题来了 。 这种情况下酒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
第一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 , 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所以 , 只要郑某走司法程序 , 向酒店索赔 , 她的诉讼请求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案件公开后 , 有网友评论: 一家五星级酒店竟然雇佣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担任经理 , 令人感到费解 。
也有网友表示 , 这家酒店的经营管理肯定有问题 , 建议好好调查一下 。 估计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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