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赣州 , 七旬老太在院内劈柴 , 一位手持铁锹的六旬老汉带着妻子来者不善 , 双方打斗过程中老太用石头砸伤了老汉的妻子 , 经鉴定伤势构成轻伤 , 后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 老太的家人均认为其是正当防卫!
事件的起因是陈老太和同村的饶老太两人在农田里因为洗菜的问题发生了争执 , 两人当时发生了争吵 , 争吵过程中用手中干活的农具冲着对方挥舞 , 陈老太打到了饶老太的腰一下 。
地里的其他村民见状赶紧来劝阻了两人 , 两人也是各自回到了家中 , 但是饶老太觉得自己受了委屈 , 回去跟丈夫刘老汉讲了这件事 , 刘老汉一听自己妻子被欺负了 , 提起铁锹就往陈老太家去 。
当时陈老太在侄子家的院内砍柴 , 刘老汉和饶老太两人满村寻找 , 终于是找到了她 , 刘老汉拿着铁锹 , 陈老太拿着柴刀 , 两人经历了对峙、挣打的过程 , 陈老太的柴刀被打掉了 。
毕竟铁锹是要远远长过柴刀的 , 一寸长一寸强 , 陈老太讲述的当时的情况是 , 看到刘老汉和饶老太拿着铁锹闯进院子的时候 , 因为胆小 , 当时就被吓得尿了裤子 。
之后刘老汉和饶老太就对她动了手 , 用手里的柴刀和刘老汉挣打的过程中 , 自己的头和脚被打了 , 柴刀被打掉她就想去抢铁锹 , 手也被铁锹擦破了皮 , 然后就捡起了石头砸饶某 。
石头砸到了饶某的头上 , 饶某受了伤 , 刘老汉也停了手 , 陈老太赶紧给自己的大女儿打了电话 , 让她报警 , 这场冲突至此才结束 。
饶老太67岁 , 在被砸伤后刘老汉就骑着摩托车带着她去县里检查治疗 , 但是被砸这一下伤势可不轻 , 当即就转到市里住院治疗了 , 伤势经鉴定构成轻伤 。
陈老太也做了伤情鉴定 , 其有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 损伤程度构成了轻微伤 , 而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 被县局取保候审 , 又被检方取保候审 。
不过在事发当天 , 陈老太在县医院也有一份病历 , 病历上写着:“因外伤致头晕、头痛、流血2小时 。 神志清楚 , 精神稍差 , 右手背见一长约1平方厘米的伤口 , 少许渗血 , 初步诊断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 ”
之后县医院也出具了一份“疾病证明书” , 上面写着“陈老太住院时间共计64天 , 检查所见被打伤多处 , 意识模糊数分钟 , 多处疼痛约10小时入院 , 入院诊断为脑震荡 , 头皮血肿 , 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 以及陈旧性肋骨骨折等 。 ”
1、上述部分事实是陈老太的儿子在采访时所陈述 , 而刘老汉和饶老太对于事实如何讲述则并不知情 。
不过可以确认的是饶老太受轻伤 , 陈老太受了轻微伤 , 刘老汉则安然无恙 , 事发地点在陈老太侄子的院子里 , 当时现场只有他们三人 。
目前陈老太已经被检方起诉 , 认为陈老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而陈老太一方则认为 , 陈老太当时是正当防卫 , 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 陈老太应当被判无罪 。
2、因为事发时只有他们三人 , 且没有录像 , 所以当时的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 最关键的就是陈老太的供述 , 和刘老汉以及饶老太对于事发时的陈述 。
案发后警方肯定会对当时的情况最少对当事人录两次口供 , 每次的口供是否一致 , 也是影响着供述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被采纳 , 每次口供均有出入 , 那么肯定是不可能采信的 。
而当事三人在对于事发时的情况进行陈述时 , 描述一致的自然是可以直接采纳 , 而不一致的就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看到底谁说的是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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