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我练过散打,就不能算正当防卫?”男子被打后还击获刑12年


“就因我练过散打,就不能算正当防卫?”男子被打后还击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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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我练过散打,就不能算正当防卫?”男子被打后还击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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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我练过散打,就不能算正当防卫?”男子被打后还击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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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路相逢勇者胜 , 勇者相逢智者胜 。
一个人想要成功 , 需要披荆斩棘的勇气 , 还需要明断是否的智力 , 不能光靠匹夫之勇 , 而匹夫一怒 , 又容易造成悲剧发生 。
在内蒙发生了一起案子 , 一位散打冠军和50多岁的保安发生了争执并产生了厮打 , 仅仅只是一拳 , 保安就被打进了医院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散打冠军因此获刑12年 , 但他表示自己就因我练过散打 , 就不能算正当防卫?就算是保安死亡 , 那也是防卫过当 , 应当从轻判决 。

案发过程
23岁的乔某小时候相当瘦小 , 父亲为了让他强身健体就将他送进了武术班 , 专练散打;乔某在武术班锻炼身体 , 通过特定的饮食和锻炼 , 乔某练出一身肌肉 , 而他在散打方面确实很有天赋 , 还获得过一次散打冠军 。
案发当天 , 23岁的乔某跟父亲先在二手市场淘了一辆车 , 兴冲冲的乔某开着车在外面溜达了几圈 , 他本想和父亲在外面吃个饭庆祝一下 , 但没想到停车了时候遇到了一个难缠的人 。
乔某虽然早早拿到了驾照 , 但是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开过车 , 车技有些生疏了;在停车的时候技术不过关 , 停了几次都没停进去 , 这时候50岁保安董某走了过来 , 董某也是一个急性子 , 看他倒不进去就在旁加以指点 。

董某越是指点、乔某越是倒不进去 , 他心情非常不好 , 急脾气的乔某就跟同样急脾气的董某起了一些争执 , 董某觉得这个年轻人就是来找茬的 , 一气之下就朝着他打了一拳 。
年轻气盛的乔某哪里能忍得了这个气 , 他握紧拳头 , 全力朝着董某打了过去 , 这一拳不偏不倚打在董某的头部 , 董某当即被打倒在地 , 昏厥了过去 。
乔某看他昏倒还以为他是装的 , 叫了几声见他没有反应这才知道闯了“大祸” , 随后董某被送往了医院进行抢救 , 但董某本就年龄偏大 , 这一拳都是打在头部 , 力度很重 , 董某在医院抢救了16天 , 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
董某的死亡 , 让乔某的处境变得更为严峻 , 被警方抓捕归案后 , 他也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 , 但也表示是董某先出手伤人 , 他属于正当防卫 , 并非故意伤人 。
乔某的情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虽然董某先出手伤人 , 但要构成正当防卫也是需要一定的先决条件的 。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从相关的法条来看 , 正当防卫构成的先决条件为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是本人或他人遭到了一种巨大的威胁 , 这种侵害已经对生命或身体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 为了摆脱或保护自己 , 被伤害者在极端环境下采取的一种防卫手段 。
而在本案中 , 董某已经过年5旬 , 体力大不如前 , 他并没有携带致命武器 , 仅仅只是用拳头殴打了一下乔某 , 这一拳对乔某只造成了轻微伤 , 并没有达到对性命构成威胁的不法侵害 。

因此乔某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 而属于故意伤害罪 。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乔某和董某素不相识 , 并没有恩怨 , 在事情发生前 , 两人都没有预料到这件事会发生 , 乔某没有提前预谋制造纠纷从而击打董某 , 而是在临时纠纷中 , 董某先殴打乔某 , 乔某出于报复心理 , 反而殴打董某 , 并造成董某死亡 。
经法医鉴定 , 排除了董某个人疾病所造成的死亡 , 其死因为重度颅损伤 , 从鉴定结果来看 , 其死亡原因为乔某殴打所致 。 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 , 乔某出手殴打董某 , 是出于报复的目的还击 , 这种情况可认定为互殴 , 不构成正当防卫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12年 , 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211370.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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